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0〕50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1-07-01 16:1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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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汪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关于举报编号“1330723002020102516119174”在20201110日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实理由: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商户第三人开设的网店“某某茶叶旗舰店”购买宣称“2020年明前龙井新茶-筛选800元以上明前龙井”预包装茶叶1份,由于购买到虚假宣传、枯枝、发霉、发黄、劣变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龙井茶”,202010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金华市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主要内容如下:919日拼多多店铺“某某茶叶旗舰店”支付22.8元购标题宣称“2020年明前龙井新茶”500g袋装【龙井中碎片】预包装1份,本人收货发现:问题一:与茶叶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袋具有刺鼻气味、污质较多,多次联系商家提供包装袋检测报告未果;问题二:拆包发现枯枝、霉变、碎末多,无法达到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要求之“扁平光滑挺直绿润匀整洁净;无霉变无劣变无污染无异味”的质量要求,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行为,且多枯技、发霉、发黄、劣变亦无法达到商家所宣传“2020年明前龙井新茶”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间题;问题三:本人多次联系商家提供本批次产品之出厂产品合格证、原料来源证明、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均不提供。请求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在1110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为茶叶碎片,非完整茶叶,当事人提供茶叶包装袋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证书及碎片批次完整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暂未发现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程序行规定》》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子立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素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01110日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的理由是第三方证照做出,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仅仅在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行为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由于第三方证照认定产品无问题,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截图、产品购买订单截图、网站销售页面图片截图、产品物流记录、产品实物包装及快递面单照片、商品评价截图、消费者举报信、12315举报详情、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01025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0102516119174。申请人汪某称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销售的标题宣称“2020年明前龙井新茶500g袋装龙井中碎片”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无原料来源证明等问题,要求查处。2020118日,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被第三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产品标题为“龙井茶2020年新茶叶明前高山龙井绿茶高品质散装绿茶叶碎茶片500g”,袋子正面印有:“明前龙井茶片”字样。背面印有:“产品类型:初级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龙井茶片;保存方法:密封、干燥阴凉避光处;配料:鲜茶叶;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8个月;原料产地:浙江绍兴市;净含量:250g;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销售商: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电话:15967932595。”字样。第三人销售的产品是挑选、加工好完整茶叶后,余下的碎茶片简单包装而成,为初级农产品。第三人提供进货方新昌县某某茶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与新昌县某某茶厂签订的碎茶片采购合同,同批原料完整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另协助提供包装袋生产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文件。根据核查所取得的证据,因暂未发现第三人的具体违法行为,20201110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01110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一是申请人认为“但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的理由是第三方证照做出,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仅仅在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行为应予纠正。”对此,被申请人认为以上观点完全错误。其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只须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要求的对每个举报问题调查情况俱详细告知,是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被申请人告知义务的;其二,申请人以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所谓的“告知义务”来主观臆断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纯属无理取闹;其三,申请人所谓的“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对此自创用语的法律含义不能理解,对此不予答复。二是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导致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该观点有误。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并非其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的前置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完整茶叶出厂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明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回复截图、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919日在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茶叶旗舰店购买了龙井茶后认为第三人存在所售茶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虚假宣传等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114日收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0102516119174),2020118日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看第三人开设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的网店,发现申请人购买的标题龙井茶2020年新茶叶明前高山龙井绿茶高品质散装绿茶叶碎茶片500g商品正销售。现场查看涉案茶叶,袋子正面印有:“明前龙井茶片”字样,背面印有:“产品类型:初级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龙井茶片;保存方法:密封、干燥阴凉避光处;配料:鲜茶叶;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8个月;原料产地:浙江绍兴市;净含量:250g;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销售商: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电话:15967932595”字样。被申请人现场拆开同批次茶叶,发现碎末偏多、未发现霉变迹象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胡鹏陈述,其在网店销售的是茶叶碎片,非完整茶叶,被申请人现场查看完整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文件、包装袋生产商相关资质文件。20201110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场提取证据,第三人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规范,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1110日,将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产品购买订单截图、网站销售页面图片截图、产品物流记录、产品实物包装及快递面单照片、消费者举报信、12315举报详情、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完整茶叶出厂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明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程序性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了核查,根据现场提取的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曾向新昌县某某茶厂购进2020年新茶,且该批茶叶已经过出检验,检验结果为等级特级、检验总结论合格。被申请人经现场拆封,发现碎末偏多,但未发现霉变迹象。针对碎末偏多的问题,第三人在网店宣传中就已表明所售涉案茶叶为龙井茶碎片,涉案茶叶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及包装袋生产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均具有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茶叶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据此,被申请人认为未有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