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0〕51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1-07-01 16:1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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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龙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编号:1330723002020111635467137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公平公正全面以程序合法的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全面认真的调查,并依法处理,继续履行未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责。2.限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编号:1330723002020111635467137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行政回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201116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编号:1330723002020111635467137,举报第三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某茶叶旗舰店”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2020123日作出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査,当事人销售的茶叶产品在包装背面贴有标签,标签内容“产品名称:绿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62403034;生产标准号:GB/T18650-2008;配料:鲜茶叶;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销售商: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257979439;原料产地:浙江绍兴;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25克;储藏方式:干燥,密封,阴凉;无异味处存放;生产日期:2020.03.12”,未发现有霉变、异味现象。当事人提供供货者新昌县某某茶厂的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和2020312日批次龙井茶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购进该批次茶叶的查验记录,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规范,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就投诉举报人所述其它问题,建议投诉举报人向生产厂家“新昌县某某茶厂”所在地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该情况,谢谢配合”。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申请人不同意,主要有如下:1.被申请人回复,第三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2.本人收的产品是无任何标签标识的茶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虚假回复。申请人答复内容和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規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依法重新调查,限期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的行政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消费者举报书原件、购买产品订单页面及网站图片截图、快递页面信息照片、产品实物照片、12315举报详情页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01116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0111635467137。申请人龙某称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销售的标题宣称“龙井茶2020新茶”产品存在包装无标签标识、不符合龙井茶标准、无原料来源证明等问题,要求查处。2020123日,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第三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产品标题为“茶叶绿茶明前正宗高品质浙江绿茶龙井茶2020新茶罐装规格茶非西湖”,袋子正面印有:“品茶 精选茗茶”字样。背面贴有标签:“产品名称:龙井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62403034;生产标准号:GB/T18650-2008;配料:鲜茶叶;等级:三级;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销售商:武义某某茶叶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257979439;原料产地:浙江绍兴;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克;储藏方式:干燥,密封,阴凉;无异味处存放;生产日期:2020.03.12;饮用方法:选用透明玻璃杯,放入2-8克左右茶叶,用90度左右开水冲泡3-5分钟即可饮用”字样。执法人员随机拆封一袋50克包装完好茶叶,未发现霉变现象。第三人提供供货者新昌县某某茶厂的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和2020312日批次龙井茶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购进该批次茶叶的查验记录,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规范。根据核查所取得的证据,因暂未发现第三人的具体违法行为,2020123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01203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一是申请人认为“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对于第三人销售茶叶有质量问题纯属主观怀疑,无任何实质性证据,且被申请人已经提取了该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可以证明第三人销售茶叶质量合格。二是申请人提出收到的茶叶商品无任何标签标识。但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的同批次商品背面均贴有标签,详细记录产品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标准号、配料、生产商、生产商地址、销售商、销售商地址、咨询电话、原料产地、保质期、净含量、储藏方式、生产日期、饮用方法等内容。申请人举报称该茶叶商品无任何标签标识问题经查证不属实。三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和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原则”,该复议理由过于宽泛,并未说明被申请人因何故违反了以上规定,对此被申请人无法给予准确答复。四是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导致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该观点有误。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并非其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的前置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第三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人营业执照、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出厂检验报告、回复截图、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1018日在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茶叶旗舰店购买了龙井茶后认为第三人所售茶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1116日收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0111635467137),2020123日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看第三人开设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的网店,发现店内正在销售产品标题为“茶叶绿茶明前正宗高品质浙江绿茶龙井茶2020新茶罐装规格茶非西湖”的茶叶。现场查看涉案茶叶,袋子正面印有:“品茶 精选茗茶”字样。背面贴有标签:“产品名称:龙井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62403034;生产标准号:GB/T18650-2008;配料:鲜茶叶;等级:三级;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销售商:武义某某茶叶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257979439;原料产地:浙江绍兴;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克;储藏方式:干燥,密封,阴凉;无异味处存放;生产日期:2020.03.12;饮用方法:选用透明玻璃杯,放入2-8克左右茶叶,用90度左右开水冲泡3-5分钟即可饮用”字样。被申请人现场随机同批次包装完好茶叶,未发现霉变异味迹象。被申请人现场查看供应商新昌县某某茶厂的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和同批次龙井茶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购进该批次茶叶的查验记录。2020123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场提取证据,第三人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规范,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将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消费者举报书原件、购买产品订单页面及网站图片截图、快递页面信息照片、产品实物照片、12315举报详情页截图、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第三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人营业执照、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出厂检验报告、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程序性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了核查,根据现场提取的证据,同批次茶叶背面均贴有标签,详细记录产品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标准号、配料、生产商、生产商地址、销售商、销售商地址、咨询电话、原料产地、保质期、净含量、储藏方式、生产日期、饮用方法等内容,未发现申请人所述茶叶无标签标志的问题。且涉案茶叶已经过出检验,检验结果为等级三级、检验总结论合格,经现场拆封,未发现申请人所述发霉异味现象,涉案茶叶供应商新昌县某某茶厂具有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茶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实质性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据此认为未有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茶叶预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生产者负有查验涉案茶叶预包装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袋的义务,建议申请人可以向对涉案茶叶生产者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