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234716515558/2021-229212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07-13 16:44 |
根据《浙江省气象局关于更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浙气函〔2020〕100号)的相关要求,武义县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武义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现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公告时间: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12日,共30日。
公告地点:武义县气象局信息公开网站
(http://www.zjwy.gov.cn/col/col1229186205/index.html)
请在公告期内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们。
意见反馈方式:
(1)书面意见:请邮寄至武义县江山脚路3号气象局办公室(邮编321200)。
(2)电话方式:武义县气象局办公室:0579-87643657。
一、规划目的
保护武义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障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
二、规划范围
武义县域范围。
三、保护对象
武义县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及其气象探测环境。
四、规划主要内容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规划针对武义县域范围内的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进行规划保护。具体保护要求如下:
1、气象设施保护的要求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1)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3)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4)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3、武义国家一般气象站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武义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以气象观测台站为基准点,10公里范围内设置保护区,其中:半径0.8公里范围为核心保护区、半径0.8—3公里范围为基本保护区、半径3—10公里为外围保护区。
(二)保护要求
(1)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2)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3)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 m、其他方向2 000 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4)在观测场1000 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5)国家一般气象站800m范围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30 m。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核心保护区障碍物控制图见附图04。
(6)影响源与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②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
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
④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4、武义区域气象观测站保护要求
区域气象观测站观测站周边环境保持开阔,不宜有影响气象传感器正常探测的障碍物和影响源。具体标准参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中3.2条款。
(1)影响源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 m。
(2)当太阳高度角大于20°时,周围障碍物不宜对温度传感器产生阴影。
(3)障碍物与风杆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从高出风杆安装基础平面以上起算的)自身高度的3倍。
(4)障碍物与降水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与传感器的高度差。
区域气象观测站如因城市开发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避让,涉及迁改的,应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气象主管部门许可后,给出相应的迁改方案,并组织实施,以确保区域气象观测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