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1-07-23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根据《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结合本市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

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完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制度,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指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综合素质、业绩能力、质量评价、从业行为、社会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三、凡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地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取得相应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满足项目负责人相应条件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上有招标代理经营范围且只经营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代理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具有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统一、自愿的原则,其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委托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招投标与造价)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工作。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自愿参与评价工作。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不设立信用等级。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六、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素质、业绩能力、质量评价、荣誉及其他、不良行为五部分。

招标代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素质、业绩能力、不良行为、服务评价和社会信誉五部分。

七、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90分—100分(含90分),为A级;

80分—90分(含80分),为B级;

70分—80分(含70分),为C级;

70分以下,为D级;

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列为“黑名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等级定为E级。

既有造价咨询又有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为准,招标代理信用评价不另做评价。

只经营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为准。

八、外地企业首次进金,无金华业绩暂定C级(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业绩)。

九、信用评价信息动态更新,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通报批评追溯期为一年,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追溯期以公示时间为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十、信用评价工作按照网上申报、动态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十一、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1)首次信用评价

1.首次信用评价申报日至申报前一年。凡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登陆金华市建设局网站(http://jsj。jinhua。gov。cn/)-金华市建筑企业信息录入平台(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相关参评数据录入评价系统,进行录入申报。

2.市招投标与造价及时组织实施对企业和个人上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3.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公示5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价

1.信用评价有更新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评价系统中完成动态评定材料的申报。

2.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动态评价审核,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公示5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和运用

十二、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监管需要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或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评分结果公示期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书面申诉。属地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核实有关信息,如有错误及时上报市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修正。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以实名制属地主管部门投诉相关失信行为,经核实后,上报市行业监管部门。

十七、市招投标与造价加强日常动态核查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一经核实有信用评价申报信息弄虚作假的记入不良行为(追溯一年)。

十八、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信用等级作为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招标人应在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时,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或考虑适当的信用加分。

(三)信用评价结果将与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比、年度考核、评优等挂钩。

第五章  附则

十九、信用评价评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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