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1-229030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07-08 16:02 |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就逃汇与骗购外汇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罪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就审理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移或者转移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帐户或者在不同银行帐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和、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百十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的“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