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2-249796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0-27 09:08 |
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液态废物和所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造型,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五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50%以上的。
司法解释:
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殊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