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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险保安】安全生产曝光台⑥ |生产车间出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案

发布时间: 2022-12-01 09:00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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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威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开设【安全生产曝光台】专栏,对违规、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出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0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出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喷漆车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安装排风设施,烘道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安装自动切断装置,油漆仓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部分电器设备未防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相关隐患点位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车间、仓库责令停产停业,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喷漆车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安装排风设施,烘道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安装自动切断装置,危化品仓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部分电器设备未防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分别作出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和人民币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张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消除隐患,喷漆车间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线路已套镀锌防爆套管,油漆仓库已安装外伸防火门,已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排风扇,同意对喷漆车间、油漆仓库复工复产。

法条释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案例警示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出口不畅通或未设有明显的出口标识,都会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影响员工的及时逃生,是发生事故的一大隐患。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则是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事故。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依法查处,予以处罚,是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的震慑,及时曝光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较大作用,能让一大批存在相同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警醒,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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