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1〕16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2-03-23 16:4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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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查处回复(针对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某某某茶庄”),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4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21313日在拼多多平台第三人开设的网店“某某某茶庄”,支付7.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明前龙井”一份,订单编号:210314-362305293110625,第三人通过申通快递777038844758976发出,申请人于2021316日签收。由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于2021320日举报第三人“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至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30723002021032080394093,被申请人于2021413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工作人员现场随机拆开成品包装茶叶,未发现有枯枝多、霉变现象,请举报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料、购进该批次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查验记录及进货凭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范围,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立案。就投诉举报人所述其他问题,建议投诉举报人向茶叶厂家所在地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该情况,谢谢配合。申请人不认可,理由: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办案人员在对此案进行调查并无与本人进行电话联系,无将证据材料进行书面邮寄给本人,也无出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证明等,应对于此问题办案人员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所应提供的材料本人都已全面提供,并具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的事实,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做好自我批评和改正。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有关工作人员及时改正错误并负责。综上所述,此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举报详情页截图、消费者举报书、快递签收截图、产品购买截图、产品图片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1320日收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1032080394093。申请人陈某某称武义某某茶叶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某某茶庄”销售的“2020明前龙井”产品存在枯枝、霉变等问题,要求查处。202142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产品标题为“绿茶茶叶2020新茶龙井茶明前头采浙江龙井茶礼盒罐装多规格”,袋子正面印有:“品茶  精选茗茶”字样。背面贴有标签:“产品名称:龙井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62403034;生产标准号:GB/T18650-2008;配料:鲜茶叶;等级:三级;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销售商: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2xxxx9439;原料产地:浙江绍兴;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克;储藏方式:干燥,密封,阴凉;无异味处存放;生产日期:2020.03.12;饮用方法:选用透明玻璃杯,放入2-8克左右茶叶,用90度左右开水冲泡3-5分钟即可饮用”字样。被举报人提供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批次茶叶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及进货凭证。根椐核查所取得的证据,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2021413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1413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一)申请人提出办案人员在对此案进行调查时并无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无将证据材料进行书面邮寄给本人,也无出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要求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被申请人对该请求不予认可。首先,被申请人在核查中取得申请人购买同批次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及查验记录,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已履行了职责,暂未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核查取得的证据须向申请人提供,也无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时必须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从该条规定来看,经营者无出具产品包装信息、农残检测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无恢复案件调查必要。(二)申请人提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所应提供的材料本人都全面提供,并具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的事实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做好自我批评和改正。”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并非投诉人,而是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是投诉人投诉时须提供的基本信息,而非举报案件证据,申请人不能混淆。(三)申请人提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并无此规定,且只有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无管辖权才应当移送,对于投诉举报线索并无移送要求。被申请人在已回复中提出希望申请人配合工作。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举报投诉单及举报材料、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武义汁香茶叶有限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收据、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出厂检验报告、回复截图、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13日从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某茶庄”花费7.9元购买了称“明前龙井”茶叶一份,后认为产品虚假宣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产品包装袋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等,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0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10320803940932021年4月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了第三人拼多多平台销售网页,发现被举报产品正在销售,现场随机拆封一包同批次包装完好的茶叶,未发现有霉变、异味现象。并查看了第三人及涉案茶叶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同批次茶叶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及进货凭证等,第三人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规范,未发现具体违法行为。2021413报经分管局长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并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买订单截图、快递签收截图、网站销售页面截图、消费者举报单及举报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第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进货查验记录及进货收据、新昌县某某茶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告、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核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同时,针对涉案茶叶包装袋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无处理权限,已告知申请人向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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