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2-242113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3-24 10:25 |
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五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照片、画片500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50%以上的。
司法解释:
2014年8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适用解释如下: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不满100盘(张)的;
(二)走私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的;
(三)走私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200副(册)的;
(四)走私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1000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5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