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MB1675026L/2022-270197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27 16:0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2〕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唐风温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2年5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浙江唐风温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取得武义县塔山风景区地热开采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3300002008111110001407,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34年3月28日,标高范围从71.7米至-203.6米。2014年6月,浙江唐风温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签订《商业性地质勘查合同》,委托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承担地热资源勘查,2015年9月,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出具地热资源勘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并由专家进行了评审。2019年12月,浙江唐风温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钻井施工合同书》,委托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浙江唐风温泉度假村地热资源探采结合井钻井施工及建井项目。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浙江唐风温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公司山下停车场编号为TF1井地块进行勘查,截至2021年12月勘查深度达2300米,已超标高范围。
我局认为,浙江唐风温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勘查行为。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浙江唐风温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无证勘查行为,予以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