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471651600C/2022-244955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14 10:44 |
当事人:赵志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20221******0851,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
本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你送达了《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综执罚字〔2021〕第2609号),责令你前往本局处罚中心(武义县城县前街25号)将20000元罚款缴至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但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款义务。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催告书》(武综执罚字〔2021〕第260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武义县解放中街32号
联系电话:0579-87673909
特此公告。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