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妻子签名 男子法庭弄虚作假被罚!
来源:武义法院 发布时间: 2022-07-06

伪造妻子签名

提交虚假授权委托书

男子法庭弄虚作假

最终吃了“罚单”

近日,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罚了一名虚假诉讼当事人,对其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决定。

该院柳城法庭法官潘饶赟审理的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武义某银行,被告是傅某旺夫妻及傅某斌夫妻四人。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时,傅某斌声称其妻曾某人在金华,不方便到武义参与调解。潘法官告知其可以让曾某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参与案件调解。

调解当日,傅某斌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无曾某的签名,潘法官先让其签下调解协议并让其补交授权委托书。后傅某斌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细心的法官为此联系了曾某核查授权是否属实。

“啊?我被诉上法院了?我什么时候签了授权委托书了?”面对法官的询问,曾某感觉莫名其妙。

经核查,授权委托书上曾某的签名系傅某斌伪造,其未经曾某授权情况下,代曾某参与案件调解。傅某斌坦言,当初为哥哥傅某旺做担保时,妻子就不太同意,现在又因为这事当了被告,要是被妻子知道,肯定免不了吵架,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妻子参与调解,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他伪造了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

据了解,在本案司法确认审查期间,曾某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追认。

由于傅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承办法官根据傅某的行为和认罚态度综合考虑,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经过法院的教育,我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今后一定遵纪守法。”5月27日下午,傅某斌交纳了相关罚款。

承办法官潘饶赟提醒,庄严神圣的法庭之上,容不得半点虚假与阴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诚信诉讼,不要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否则只会因打了“假官司”而惹上“真麻烦”。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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