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779377206Y/2022-247290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8-22 15:43 |
2021年3月29日5时,县应急管理局接事故报告:2021年3月28日9时左右,浙江喜仕利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9日3时30分死亡。死者:李**。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2021年3月29日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建设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及桐琴镇等部门组成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浙江喜仕利工贸有限公司2#厂房。发包方:浙江喜仕利工贸有限公司。承包方: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桐琴镇五金机械工业园区。合同价1058万,签订日期2020年2月18日。该项目备案负责人柴**,实际负责人胡**。
(二)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1188号金磐数字经济园G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27673891821M,法定代表人:王*,成立日期:2008年4月1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D233204896,有效期至2021-04-2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2】070781,有效期至2021-06-27。
2.胡**,浙江喜仕利工贸有限公司2#厂房项目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号:*。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浙江喜仕利工贸有限公司2#厂房5楼西侧电梯井,电梯井长3.9米,宽3.6米,井内无钢管模板,电梯层门预留门洞宽2.32米,高2.2米,洞口由钢管模板部分封堵(经调查系事故发生后封堵),洞口边堆放有若干模板(经调查系石子兵及其妻子李玖红拆除电梯井内钢管模板后遗留)。5楼至1楼坠落高度约15.9米。该电梯井1楼位置堆放大量钢管、模板及其他杂物,现场内侧有一只鞋子、安全帽和血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2021年3月28日7时架子工石**与其妻子李**在浙江喜仕利工贸有限公司2#厂房5楼拆除电梯井内钢管模板和用于封堵电梯口的钢管模板。当天同在5楼作业的除石**、李**外还有一名泥工。9时许,石**将拆除的扣件通过手推车和施工升降机运至1楼。9时10分许,施工员邱**发现李**从电梯井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将伤者送往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目前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协议达成一致,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李**,性别:女,年龄:49岁,身份证号码:*,重庆市彭水县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根据查明的事故经过和掌握的资料,经调查组讨论,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李**安全意识不强不慎从门洞坠落。
(二)间接原因
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电梯井预留门洞悬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绳等防护用品;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未按规定在岗在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致使李**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未按规定在岗在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电梯井预留门洞悬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绳等防护用品;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未按规定在岗在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致使李**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未按规定在岗在位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对王*实施行政处罚。对事故迟报的行为,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对王*实施行政处罚。
(三)李**,因自身不注意安全不慎从门洞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教训,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现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县住建局、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大日常安全检查指导力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建筑项目的安全监管。
“3.28”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