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MB18487677/2022-248882 | 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中心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9-30 16:43 |
常见问题
一、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费用的统筹项目包括哪些?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领取应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2.生育时应参加职工医保(同步缴纳生育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3.申领时已在我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同步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
(二)生育医疗费
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城居医保待遇的参保人都能报销。
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三、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只能选择一个吗?
是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已在单位正常领取工资,那么这种情况下不能再申领生育津贴。)
四、如何报销生育津贴?
可以通过浙里医保(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我要报销”—“生育津贴支付”)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线上途径,或线下到属地医保经办窗口申报。符合“浙有善育”规定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但仍提示未满12个月,可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大厅办理。
五、我没有正式单位,自己交医保的,生完孩子以后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吗?
2022年7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灵活就业人员(7月1日开始可参加职工医保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不会影响生育津贴享受),符合申领条件的在生育后至次年年底前可以申领。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与职工医保费一同缴纳,具体费率为0.5%。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
七、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吗?
在直接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含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在非直接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或因急诊、医保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在直接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后,在下一结算年度年底前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大厅按规定结算。
其他特殊情况
根据《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1.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 6 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2.生育医疗费用的省内异地直接结算参照统筹区直接结算方式,取参保地生育待遇规则结算。跨省生育医疗费用暂不支持直接结算,由参保人垫付后按现有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模块通过线上线下申请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