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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武)罚〔2023〕24号武义特鼎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10-09 10:02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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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武)罚〔202324

武义特鼎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BWF1NP15

法定代表人陆**

经营场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牡丹南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8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公司现场正在使用一台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叉车。2023年811日,我局对公司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公司现场正在使用叉车的产品编号为14B******,该叉车所有人为你公司,但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该叉车的编码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9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张、现场勘察图1份1张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3张,证明你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叉车的事实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9日对你公司总经理胡**和钣金车间主任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张,证明公司现场正在使用叉车的产品编号为14B******,该叉车所有人为你公司,但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该叉车的编码登记信息的事实;

(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9日向你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9日向你公司调取了刘**劳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7张,钣金车间主任刘**提供了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了接受调查询问人员刘**的身份

(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9日向你公司调取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共1张证明公司现场正在使用叉车的产品编号为14B******,该叉车使用单位你公司的事实;

(六)2023年8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1张,受委托人胡**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及期限;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张,证明经你公司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共2张,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法。

20239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武)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的规定,20238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环(武)责改〔202318),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及账号:

收款银行:金华银行武义支行

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环保局

账号:1335027300000023162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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