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南西部地区农房限高标准的建议》的建议(意见)收悉。现答复如下:
徐国华等13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南西部地区农房限高标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武义县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武政办〔2014〕23号),第四条规定原则上农村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1米,工业园区周边村农村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因此农民高度标准需依照该条规定和村庄规划执行。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农村有机更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农村有机更新村根据县、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要求,因地制宜采用多层、高层住宅、联立式(排屋)住宅等建设模式。在城镇、集镇、开发区等规划区内建设排屋的,住宅层次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规划区外建设排屋的,应符合村庄规划,住宅层次按照三层带阁楼标准、建筑高度不超过12.5米(室外地坪至檐口底)控制。局部连片改造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减面积、缩间距、降层数”的方式,在满足通风通行、自然采光、消防安全等前提下,根据区块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调整。文件自2023年5月1已经施行。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农村住宅建设情况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