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享受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建议》的建议(意见)收悉。现答复如下:
王国平等12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享受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6年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明确了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不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享受范围内。2021年12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进行了修改,仅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3小点中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其他内容均未作修改。从2006年开始,我县按照上级有关奖励扶助的文件精神,认真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截至2022年,全县共有14237人在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2022年度发放奖励扶助资金1366.752万元。
近年来,我县群众要求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对象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你们提出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享受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建议,我局也一直高度关注,并多次向省、市卫健委反映争取。我们认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对象同样为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贡献,建议将此类人员也列入奖扶享受对象范围。但因该实施意见是由省办公厅出台,不是某个部门单位能决定的。因省里无相应文件依据,目前我县尚未能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纳入奖励扶助政策范围。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局会继续向省、市相关部门反映,积极努力争取。
感谢你们对我县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多提宝贵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