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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26 18:54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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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泉度假区、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扶贫办

武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3月20日

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包含中央、省、市补助及我县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围绕我县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确保低收入农户收入稳定增长,“两不愁三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第二章 扶持对象、扶持方式及扶持方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重点帮扶村、少数民族村、已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以及符合立项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扶持对象上报的扶持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为先建后补。对项目库内未立项,但已完工的项目,可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   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建立规范性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

(二)   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三)   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   其他经批准的扶贫支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总额的30%。

第七条               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扶持方向:

(一)   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

(二)   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   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四)   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

(五)   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使用,用于支持内容包括委托第三方的项目预算、审计、验收等在内的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   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按照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我县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适时与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对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并对扶贫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财政局对扶贫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由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并纳入扶贫项目管理库。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制。财政专项扶贫开发项目拟入库前,需由县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在相关平台进行统一公示。拟定立项后,需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扶持对象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额、申请补助资金额等。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审批的项目报经分管县长审批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补助文件。上级扶贫项目按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并由扶贫部门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直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的项目,由低收入农户自主实施;支持村级小型公益事业的项目,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的项目,由村两委负责监督合作社、农场、企业与低收入农户签订帮扶协议,按规范程序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完成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账。原则上,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报账的,取消相应项目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有关财政政策评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遵循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分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标准:

对于直接扶持到低收入农户的项目,可全额补助;对于村级小型公益项目,既是重点帮扶村又是经济薄弱村的可全额补助,其他村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90%补助;对于农村产业发展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80%补助;异地搬迁(含地质灾害搬迁)、雨露计划、来料加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等其他经批准的项目按相应标准补助。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补助资金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超过15万元的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次报账。分次报账累计金额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的70%。

对部分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若实际投资额超过申报投资额的,按原拟补助金额补助;若实际投资额未达到申报投资额的,补助金额按相应比例核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   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行为;

(二)   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   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   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五)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六)   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其他涉及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30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农[2013]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立项公示

2、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完成情况公告

3、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

4、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立项审批表

5、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帮扶协议书

附件:

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立项公示

经         决定建设的       项目,准备向上级申请列入      年度          扶持项目,根据《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的实施办法》(武扶[2004]18号文件)和相关规定,现将申请扶持项目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并征求意见。

1、项目名称:

2、实施地点:

3、实施内容、规模:

4、项目建设周期:

5:项目资金:总投资    万元,其中:申请上级扶持   万元,自筹     万元;

6:项目实施单位:

7、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乡、镇政府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完成情况公告

列入    年度        资金扶持的            项目,现该工程已实施完毕,根据 《关于印发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相关规定,现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1、项目名称:

2、实施地点:

3、实施内容、规模:

4、项目建设周期:

5:项目资金:总投资     万元,其中:上级扶持     万元,自筹    万元;

6:项目实施单位:

7、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乡、镇政府电话:

武义县财政局:87642943

武义县扶贫办:

武义县民宗局:

公告单位:(乡、镇章)]

年   月  日

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

项目实施单位

(签章)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期间


覆盖农户数


农民增收


项目预计投资


申请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具体内容


项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及效益分析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立项审批表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实施地点



立项依据



资金来源

总投资

上级补助

县级补助

自筹资金

合计








实施方案:


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县政府审批意见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帮扶协议书

帮扶单位:                                     (甲方)

被帮扶对象:                                   (乙方)

见证方(被帮扶对象所在村集体):               (丙方)

根据《关于印发武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8]号)要求,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或致富项目,确保乙方年收入不低于    万元(含)。

2、帮扶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为乙方家庭成员在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4、甲方要跟踪乙方的生产情况,跟踪指导乙方,确保乙方收入稳定增长。

5、丙方要督促甲方切实履行帮扶协议,如甲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与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6、若甲方未能实现以上帮扶效果,则自动放弃项目补助资金。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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