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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2-10 11:04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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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 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对相关的衔接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衔接资金重点支持对象为重点帮促村、一般村、民族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有符合立项规定条件并能扶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可予以支持。

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 村实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的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

展。

支持对象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衔接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策补贴、风险补偿等。

第七条 上级竞争性分配的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其他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


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中央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方向) 可支持民族村寨发展。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可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 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 按照做好过渡期金融帮促工作的要求,保持现行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基本稳定,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规范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下达、使用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委统战部(民宗局)等县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 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委统战部(民宗局)等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上级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立项计划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 10 月底前纳入项目库,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县级部门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第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得拨付资金。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个人)提出申请。项目业主为村集体的,由村集体民主议事后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实地考察,并邀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党委、政府班子会研究确认, 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班子会研究的结果, 由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实施地村务公开栏处进行事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经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由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


申报。

项目业主为一般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所在乡镇(街道) 同意,进行事前公示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为国有企业的,事前公示后经上级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并纳入项目管理库。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示制。项目拟入库前及拟定立项后,需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入库项目及拟立项项目在相关平台进行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扶持对象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额、申请补助资金额等。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审批的项目报经分管县领导审批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补助文件。省级竞争性衔接项目按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并由农业农村局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后,项目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若上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直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的项目,由低收入农户自主实施;支持村级小型公益事业、村级产业发展的项目,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产业项目, 由村两委、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合作社、农场、企业与低收入农户签订帮扶协议,按规范程序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或特殊类项 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同意并经乡镇(街道)讨论通过后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进行完成公告,公告无异议,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申请报账。原则上,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报账的,取消相应项目补助。

第二十五条 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相关补助资金根据《武义县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修订)(》武扶贫办[2021]5号)规定实施。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抱团项目的,立项后凭项目相关会议纪要和立项依据由实施主体统筹使用,并明确项目补助村、补助金额以及收益分红比例。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拨付申请,据实填写《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表一)和《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表二)并附拨付凭据,报乡镇(街道)或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完成招投标或签订合同并按期入场施工的,县行业主管部门可预拨不超过补助额度50的资金。整个项目的预拨资金不超过项目拟补助额度的70。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拨付申请人填写的各项内容及拨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报账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拨付要求的,及时拨付资金。不符合拨付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拨付。

第三十条 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后,应马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到施工方,不得滞留。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

2、县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核的;

3、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拨付凭证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 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相关衔接资金:

(一) 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衔接资金等行为;

(二) 拒不接受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 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 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 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五)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六) 其他不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其他涉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衔接资金拨付需提供清单表

2. 武义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申请审批表

3. 武义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立项审批表

4.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基础设施类项目)

5.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产业类项 目)

6.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表一)

7. 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表二)

8. 武义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事前公示

9. 武义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完成公告

10. 武义县乡镇(街道)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验收情 况表

11. 武义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验收表

12. 武义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帮扶协议书

武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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