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今年年初,身居杭州的老人叶某某发现自己的本月的养老金没有到账,经过一番询问却发现自己居然已经“被死亡”了。2023年2月21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一起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案件展开调查。
调查情况
调查得知,当事人赵某某于2022年12月通过伪造其母亲叶某某的死亡信息办理了死亡证明,后于2023年1月与其妻子舒某某一同前往武义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业务,签署了承诺书,成功骗取叶某某的职工养老待遇共计4078元。
案件进展
经核查,当事人舒某某、赵某某已于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3日分别将4066元和12元退回武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保险专户。目前,该案件已调查终结,后续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依法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温馨小贴士
招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有哪些?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5)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7)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罚?要判刑坐牢吗?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