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1〕74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3-04-21 16:4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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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潭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武义县某某保健品经营部(经营者:沈某某),

申请人潭某某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武市监举回2021】第1124号不予立案决定(针对武义县某某保健品经营部出售的儿童宝贝液体钙片软胶囊),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1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同日要求补正,并于20211210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谭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武市监举回20211124号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函、举报查处回复书、购买及快递签收截图、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产品照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编号:【2021】57号的信访举报受理登记表及材料,材料中显示申请人所购买的钙片其中的乳酸钙成分是不能孩子食用,但在被举报人拼多多的宣传图片中有孩子的照片,误导消费者;钙片的营养成分表中的钙含量高达100g/8928mg,远超标准1116mg,要求查处。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武义县某某保健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①现场通过武义县某某保健品经营部负责人程某某的手机浏览其开设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某某保健品”店铺,在一款标题名为“买2送1某某乳钙儿童宝贝液体钙片软胶囊30粒装补钙体质生长棒”的产品页面中,发现产品的主图区的图片中有标注有“进口钙源”的字样,在营养食品类型一栏中标注为普通膳食营养食品,营养食品产品名称一栏标注为乳钙益生元凝胶糖果,在产品的页面的底部发现适用人群标注为儿童、成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图文照片进行截图提取。②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网页中的乳钙益生元凝胶糖果进行执法抽检,另对DHA藻油凝胶糖果和金奥力牌B族维生素片作执法抽检, 详见编号021、022、023抽样记录单。③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乳钙益生相关证明材料。元凝胶糖果的相关进货来源证明材料及关于“进口钙源”宣传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的现场核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买2送1赫尔仕康乳钙儿童宝贝液体钙片软胶囊30粒装补钙体质生长棒”这款产品的标题清楚明了是儿童补钙,且在该款产品的网页底部有标注适宜人群为儿童、成人,在产品网页中的营养食品类型一栏中标注为普通膳食营养食品。被举报人已在网页中明确表明了适宜人群,标注了食品类型,不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另,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第18号),发现乳矿物盐为新资源食品:“乳矿物盐是以乳清为原料,经去除蛋白质、乳糖等成分而制成;每日食用量≦5克/天;钙含量23%-28%;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按照这一规定新食品原料如果不适宜某个人群食用,公告中必须列出,并要求使用该原料商品标签说明书标识不适宜人群。但公告中乳矿物盐的标签标注为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不等于婴幼儿不适宜食用乳矿物盐,故不存在限制婴幼儿食用乳矿物盐的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及的被举报人所销售的乳钙益生元凝胶糖果产品的含钙量达到每100g/8928mg,已超过GB28050对成年人每日适合摄入量的1116%的问题,其产品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的数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的A.1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 、A.2使用目的和方式、A.3计算均有明确解释,其标注的数值符合通则要求。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中所销售的乳钙益生元凝胶糖果的标题、适宜人群、所标注的营养食品类型均清楚一致的表达了产品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提取了“进口钙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也对被举报人所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检。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避重就轻的对被举报人的产品信息的详情页面上未标注婴幼儿信息,其产品无需进行标注婴幼儿不宜食用进行辩解,而未对申请人提到的图片文字等信息答复。被申请人认为乳矿物盐不存在限制婴幼儿食用,那么被举报人的网页中的宣传图片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回复处理决定合理合法。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予以维持,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信访举报及材料、案源登记表、信访举报受理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举报人销售的相关产品生产商的证照复印件及票据、被举报销售的产品中乳矿物盐的检疫证明及来源、抽样记录单、《检验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快递单、法律法规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4日从第三人在拼多多开设的“某某保健品店”花费15.8元购买了标题为“买2送1某某乳钙儿童宝贝液体钙片软胶囊30料装补钙体质生产棒”的产品,后认为该产品成分之一乳酸钙为婴幼儿食品不允许添加成分,但该商品页面大量使用宝宝图片对举报人进行误导,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于2021年11月14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202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执法检查,对涉案产品页面进行现场截图提取,对该产品进行执法抽检,并提取该产品相关进货来源证明材料及关于“进口钙源”宣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对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进行现场询问并制作笔录。从现场检查情况看,涉案产品页面标题明确标明为儿童钙液,网页中标注为普通膳食营养食品,适宜人群儿童、成人。现场执法抽检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第三人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货品来源企业广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发货单乳矿物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销售合同。2021年11月24日 ,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作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查处回复书》(武市监举回20211124)并邮寄给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举报查处回复书、购买及快递签收截图、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产品照片、案源登记表、信访举报受理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举报人销售的相关产品生产商的证照复印件及票据、被举报销售的产品中乳矿物盐的检疫证明及来源、抽样记录单、《检验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核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针对涉案钙片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在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后,根据提取的证据,认为第三人标题明显标注“儿童宝贝液体钙片”字样,产品详情页也标明了适宜人群:儿童、成人,标注了食品类型,不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抽检产品也均符合标准,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年111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于2021年11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124日将处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市监举回2021】第1124举报查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