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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471651600C/2023-255967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4-04 11:09

@各施工工地,这些防护措施不可少,不然......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4-04 11:0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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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例如缺少外架横杆和防护栏、围挡、安全警示标语等,容易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因此,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于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涉及安全生产,大家都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在项目建设中始终将安全摆在第一位。如果我们防护措施未做到位,会面临怎样的后果呢?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例如拆卸外架横杆和防护栏、临边防护拆除等行为执法人员都会先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未改再进一步进行处罚。但是要知道,处罚不是目的,执法是为了各工地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近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处了一起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这也是我局查处的首起该类型案件。

案件来源

2022年11月30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武义XX建设有限公司古马山XX工贸项目施工现场建筑主体二楼外架横杆和防护栏拆除的相关材料移交我局,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该建筑主体二楼外架横杆以及防护栏被拆除,建筑出入口防护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

违法事实认定

经执法队员调查得知,2022年10月4日,古马山XX工贸建设项目入口处建筑主体二楼外架横杆和防护栏被拆除,施工方称其拆除横杆是为了装卸材料,设置了卸料平台,后平台拆除,横杆未及时安装回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单位武义XX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工整顿,按要求规范设置安全防护措施。2022年10月27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处外架横杆和防护栏依旧处于拆除状态,遂将相关材料移交至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以及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提取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当事人武义XX建设有限公司因建筑主体外加横杆和防护栏未设置,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等,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