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 部门动态
索引号: 11330723471651600C/2023-257448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5-19 17:29

私划车位?逃不过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5-19 17:29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武义县XX商务宾馆门口一夜之间竟多了四个车位,行人为了绕过停放的汽车,有时不得不走上马路,十分危险,执法人员依法对此事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定这四个车位并非交管部门施划后,对酒店经营者展开调查询问。很快,该经营者承认上述停车位是由其擅自施划而来。

“有宾馆客户反映车停在酒店门口常常被贴罚单。半个月前,店里员工去找人问了这个事情的解决办法,也不知是哪儿听到的消息说门口可以‘画’车位,然后我自己就买了油漆在门口‘画’了四个停车位。我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我马上整改掉。”经营者李XX向执法人员说道。执法人员向李XX发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天内自行整改,复核时,上述车位均已清除。

处理结果:

当事人武义县XX商务宾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私划停车位会影响道路通畅,不利于行人的通过也不利于相关机构的管理。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市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占用已规划设置的停车位或停车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位或设置停车场。

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