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5-23 09:54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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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武)罚〔2023〕9号
浙江鸿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5862965141
法定代表人:麻**
详细地址: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6月24日凌晨,你公司突发火灾事故,由于事故应急中消防废水量大,导致部分消防废水外溢经车苏溪排入武义江,造成下游武义江水体受到污染。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公司涉嫌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从事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有重金属铜、镍、锌、铬等污染物产生;发生火灾事故时,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导致部分混合了电镀废水的消防废水外溢经车苏溪排入武义江,造成下游武义江水体受到污染,应急监测数据显示,武义江下游河段存在多个点位多组数据多个污染物指标超过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公司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共4张,证明你公司因火灾事故导致部分消防废水外溢经车苏溪排入武义江的事实,也证明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采样监测的事实;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公司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各1份共9张,照片一、照片二证明你公司有消防废水流入车苏溪,照片三、照片四、照片五和照片六证明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对事故废水进行拦截、处置的情况,照片七和照片八证明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采样监测的事实;
(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6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麻**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张,证明你公司发生火灾事故时,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导致部分混合了电镀废水的消防废水外溢经车苏溪排入武义江的事实;
(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火灾事故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核实,也证明你公司已对火灾事故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进行了处置的事实;
(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麻**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涉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6413元的事实;
(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6日调取了《关于金华市武义县发生浙江鸿泰工贸有限公司(原益民)火灾次生环境应急事故的初报》1份1张,证明你公司发生火灾事故时,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导致部分混合了电镀废水的消防废水外溢经车苏溪排入武义江事实;
(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向武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调取的浙江鸿泰工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消防事故废水外溢应急监测数据报表1份共8张,证明你公司火灾事故消防事故废水外溢经车苏溪排入武义江,造成下游武义江水体受到污染,武义江下游河段存在多个点位多组数据多个污染物指标超过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的事实。
(八)金华市环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鸿泰工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复印件1份和《浙江鸿泰工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危废处置费用补充说明》1份,证明我局和你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共同委托金华市环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火灾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也证明你公司因火灾事故引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176413元的事实;
(九)你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浙江鸿泰工贸有限公司电镀线拆除方案》复印件1份共2张,证明你公司已对火灾事故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事实;
(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6日调取了《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义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91号)复印件1份共6张,证明了你公司因火灾事故引发水污染事故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实;
(十一)你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十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张,证明经你公司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已构成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违法。
2023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武)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6日下达《责令采取治理措施通知书》,要求你公司积极采取相关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同时,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贰百捌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及账号:
收款银行:金华银行武义支行
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环保局
账号:1335027300000023162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