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779377206Y/2023-256955 发布机构: 非人防办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5-05 10:51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发布时间: 2023-05-05 10:5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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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局党委研究,现将部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权进行委托,相关公告如下:

一、 受委托的组织

武义县白洋街道办事处、武义县壶山街道办事处、武义县熟溪街道办事处、武义县履坦镇人民政府、武义县桐琴镇人民政府、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武义县茭道镇人民政府、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等。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现场处理权。

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以上情况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权。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条中所指的听证条件即依法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四、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保障基层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建立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委托单位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按照档案法相关要求,保管行政执法档案或按程序向委托单位移交档案。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8.每月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