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766E/2023-258762 | 发布机构: | 县税务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19 09:46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浙江省的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
浙江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同时浙江省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接收全国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