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471651600C/2023-258056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05 10:25 |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了一起有关野生动物野猪的案件......野猪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吗?根据浙江省林业厅2016年出台的《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野猪属于野生动物保护范畴。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新宅镇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猎捕野猪一头。
案情调查
2023年3月6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初步调查发现,2022年9月底至10月初期间,当事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在武义县新宅镇乌门村应清坑山里猎捕野猪,部分已食用,部分野猪肉还存放在于家中冰箱里,未用于经营,无违法所得。
“我在山里设置了钢丝套与警报器,只要警报器一响我就知道有东西被夹住了。上山查看发现是野猪我就带回家了。现在想来也后怕,万一有人经过,夹到了人,我赔都赔不起……”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说道。
处罚结果
根据《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浙林护〔2016〕22号)的规定: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第46号)中《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猪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4月1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猎获物(剩余的野猪肉)、猎捕工具(带有塑料夹的钢丝套1副、绳索1条、报警器1只);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普法倡议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编在此呼吁大家自觉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如发现野生动物闯入家中,检查情况良好、没有受伤的可以自行放生;如果不能自行处理,要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林业部门处理。同时,千万不可私自捕杀、饲养、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执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版)
第二十二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