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不服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2〕0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2〕0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理由: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和几个朋友去项山头吃饭,由于朋友喝酒了所以叫申请人帮忙开车。到了赌博的地方,申请人未进去压庄,就坐在门口等申请人朋友出来送他回家。过了十几分钟,警察过来了,带申请人及其朋友到派出所调查并给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只是开车送朋友过去,没有参与赌博,因此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2〕00335号)、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壶山派出所答复称:2022年3月20日16时21分,被申请人所属壶山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武义县大路洪村6号有人赌博。壶山派出所组织警力前往查处,查获涉嫌赌博人员朱某某等23人,当场扣押朱某某个人赌资160元,共同赌资21200元,后将上述人员口头传唤到案调查询问。经组织辨认,四人指认朱某某参与赌博。经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3月20日,朱某某伙同其余十人在武义县大路洪村上雪梅花中路6号内以玩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单次押注100元、200元,后被武义县公安局查获。因朱某某参加赌场赌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个人赌资人民币一百六十元,共同赌资二万一千二百元。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缴了个人赌资和共同赌资,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依法通知了其家属,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拘留。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2〕0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合法适当。整个办案过程均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申请人朱某某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询问笔录、辨认照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款票据、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见证人身份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0日中午,申请人朱某某和其余四人在项山头村吃中饭,后驱车前往大路洪村上雪梅花中路6号参与赌博。当天16时21分,被申请人壶山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武义县大路洪村上雪梅花中路6号有人赌博,遂组织警力前往查处,查获涉嫌赌博人员朱某某等23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场扣押申请人朱某某赌资160元、共同赌资21200元并将上述人员口头传唤接受调查询问。通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参加赌场赌博,且其行为属情节严重,于2022年3月21日向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作出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2〕0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处罚内容为给予申请人朱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个人赌资人民币一百六十元,共同赌资二万一千二百元。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认为刘某某(1990年出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21日刑事立案。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刘某某(1990年出生)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询问笔录,辨认照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款票据、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破案报告表、认罪认罚承诺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作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查处赌博行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2〕0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证据显示,该次赌博为牛牛的形式,单次起押额为50元。徐某某等四人均指认申请人参与押注,另有案件当事人称申请人是与钟某某合伙的,因此申请人参与赌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外,被申请人认为本次查获人员刘某某(1990年出生)涉嫌开设赌场罪进行刑事立案,3月21日刘某某(1990年出生)本人供述:2022年3月10日至3月20日期间,每天都会开场玩‘牛牛’,少的时候十几个人,多的时候二十几个人,期间其共获得抽头1万元。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根据侦查情况,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某(1990年出生)涉嫌开设赌场罪,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五)参加赌场赌博或者参与野外、山头、水面船舶赌博的……”,被申请人据此认为申请人属于赌场赌博,属于情节严重,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2〕0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