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766E/2023-260364 | 发布机构: | 县税务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7-21 09:07 |
1.问:我单位是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2.问: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