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某不服武义县履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履政依告〔2022〕第005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钟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事实理由: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履坦镇茶山村的集体财务情况,同日申请被接收。被申请人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自然村负有监管职责。1.村集体的财务情况,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4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 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申请人对本村集体财务状况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土地状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资料。2.根据浙档案发(2018)29 号文件集体收入账目保管情况属于村集体档案保管,申请事项在保管时间范围内。3.根据2021 年武义县两办下发的文件《关于全县开展村档镇管的工作通知》,武义县履坦镇人民政府作为茶山村上一级人民政府,又是管理档案政府,作出了履政依告〔2022〕第005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本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武义县履坦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21 条之规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3条等法律规定,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政府网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身份信息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履坦镇人民政府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履坦镇茶山村中茶山,武义县某某彩印厂(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朱某某于2003年卖给武义县某某印业有限公司,履坦镇茶山村村集体收入账目复印件。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履政依告〔2022〕第005 号),告知申请人:武义县某某彩印厂(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朱某某于2003年卖给武义县某某印业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行为,其往来账目不属于履坦镇政务公开范畴。茶山村集体收入账目属于村务公开内容,可向茶山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开。整个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农村村民自治,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本质上是村务信息。浙档案发(2018)29号和武委办发〔2021〕3号文件的精神是为了推进基层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助推基层治理。行政村档案所有权归行政村所有,村档镇管本质上仅仅是代管的行为,这些档案不是被申请人履行管理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不是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整个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履坦镇茶山村中茶山,武义县某某彩印厂(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朱某某于2003年卖给武义县某某印业有限公司,履坦镇茶山村村集体收入账目复印件。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2年7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武义县某某彩印厂(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朱某某于2003年卖给武义县某某印业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行为,其往来账目不属于履坦镇政务公开范畴,茶山村集体收入账目属于村务公开内容,可向茶山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履政依告〔2022〕第005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武义县某某彩印厂(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朱某某于2003年卖给武义县某某印业有限公司的账目往来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茶山村集体收入账目为村务信息,告知申请人可向茶山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无不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7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上述法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因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故再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履政依告〔2022〕第005 号)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