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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471651600C/2023-261226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7-27 14:00

【以案释法】施工单位请注意 这个方案不能忘!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7-27 14:0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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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进程加快,部分施工单位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就开始土方作业,使建筑垃圾的去向处于监管盲区,容易造成随意倾倒、堆放现象,不利于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利用。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情简介

接建设局移交线索,执法人员对武义xx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证,该公司独立负责某房地产项目的场地平基、基坑开挖、土方外运以及回填等工作,共外运17万方建筑垃圾。

“我们这边联系了渣土清运公司对渣土的清运进行审批,但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这个事情确实是忘记了,我们马上就去补办。”武义xx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说道。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完成备案。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