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2561/2023-261678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8-04 10:53 |
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武义县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武义县水务局
2023年5月29日
武义县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统筹抓好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工作,严密防范化解水利重大安全风险,推进防控措施落地落实,根据省水利厅《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市水利局《金华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水利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运行、水利设施公共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部位环节,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牢牢守住水利安全生产底线。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落实;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水利工程施工。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隧洞施工、高支模施工、挡水围堰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行为;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行为;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时,是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机动车辆是否存在带故障或超载运行的情况,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特殊车辆是否存在违规载人的情况;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酒后驾驶;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是否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是否对电气焊、切割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是否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切割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是否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水利工程运行。对各类水库、堤防等重要水利工程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是否落实,堤防防汛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油气管道、公路铁路桥梁等穿跨邻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风险隐患。
(三)水库、水电站调度泄流及河道管理。重点检查水库、水电站等是否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有关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承担发电任务尤其是电力调峰等任务的水电站接到有可能引起河道水位陡涨陡落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调度指令后是否对下游进行预警;是否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是否将河道内临时堆砂及弃渣弃料、采砂机具、采砂场等全部清理或撤离河道;是否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加大巡河频次;是否强化河道等重点区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
(四)消防安全。重点检查水利建筑工地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性建筑,办公及文体活动场所、集体宿舍、职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检查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存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等现象,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加强电气火灾事故防范,全面排查整治水利建设工程电气系统设计和建设、电器产品的采购与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违章违规行为。
(五)水利设施及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重点检查堤防防汛责任、监管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风险隐患;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是否充足;是否对巡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是否存在非法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在建工程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
(六)其他。水文监测重点检查缆道、吊箱、巡测车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是否到位;水文外业观测、测验、测量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管理是否规范;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和应急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水利行业其他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县水务局要督促县域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水利重点检查事项(详见附件1—7),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依法向县水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单位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县域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检查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切割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当前重点问题,制定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通知到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宣讲解读,加强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
2.开展专题培训。要重点学习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中关于安全生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指定专人挂牌督办,并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协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逐案作出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实行销号制度,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水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系统。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违法问题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帮扶指导,积极服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局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局属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水利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设计批复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其贯彻落实举措,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今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重要内容,推动在水利行业媒体开设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查实重奖。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要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大力配备安全监管人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5.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要进一步运用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重大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有针对性地强化重点监管措施,做到动态掌握、心中有数。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9日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8月底前)。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县域范围内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自查自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隐患登记造册、闭环管理,将隐患问题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开展帮扶,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省水利厅将于六月组织安全培训,将安全生产执法内容纳入培训内容。
(三)部门精准监管执法(2023年11月底前)。本轮专项行动对县域范围内不少于总数10%比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以及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施工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未查出或查处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依法惩处。
市水利局将结合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问题移交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移交综合执法部门。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请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局属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详见附件6)、专项排查整治台账(附件7)于2023年8月8日、2023年12月8日前报局工管科汇总后上报市水利局。
联 系 人:胡卫星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3.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4.水文测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6.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7.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管理环节 | 检查重点 |
1 | 基础管理 | 人员管理 |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 ||
4 | 方案管理 | ※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 | |
5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 | ||
6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 ||
7 | 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 | ||
8 | 六项机制 | 未落实水利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 | |
9 | 资质管理 | 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 |
10 |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 ||
11 | 临时工程 | 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 | ※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 |
12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
13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 ||
14 | 围堰工程 |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 |
15 | 专项工程 | 临时用电 |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
16 | ※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 | ||
17 | ※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 ||
18 | 脚手架及 模板工程 |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 | |
19 | ※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 ||
20 | ※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 ||
21 | 危险物品 | ※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 | |
22 | 起重吊装 与运输 |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 |
23 | ※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 ||
24 | ※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 | ||
25 | ※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 | ||
26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施工采用临时钢梁、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未进行相应的负荷试验 | ||
27 | ※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焊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投入使用 | ||
28 | 高边坡 深基坑 |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 | |
29 | ※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 ||
30 | 隧洞施工 | ※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地质预报 | |
31 | ※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开挖未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 | ||
32 | ※隧洞Ⅳ类、Ⅴ类围岩开挖后,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 ||
33 | ※洞室施工过程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 ||
34 | 设备安装 | ※蜗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组装)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 | |
35 | 水上作业 | ※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 | |
36 | ※挖泥船的实际工作条件大于《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表5.7.9中所列数值,未停止施工 | ||
37 | 施工现场 交通运输 | 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 |
38 | 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时,未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
39 | 机动车辆带故障或超载运行、超速行驶 | ||
40 |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特殊车辆违规载人 | ||
41 | 机动车驾驶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酒后驾驶 | ||
42 | 动火作业 | 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等 | |
43 | 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 ||
44 | 未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 ||
45 | 其他 | 防洪度汛 | ※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
46 | ※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时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
47 | ※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位以下的隧洞进出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准设置围堰或预留岩坎 | ||
48 | 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49 | 液氨制冷 | ※氨压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 | |
50 | ※未设置、配备固定式氨气报警仪和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 ||
51 | 安全防护 | ※排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 | |
52 | 设备检修 | ※混凝土(水泥土、水泥稳定土)拌合机、TBM及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锁且无人监管 |
备注:标※号的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2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对象 | 检查重点 |
1 | 水利工程通用 | 防汛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 |
2 | 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存在度汛风险隐患 | |
3 | 未编制度汛方案,未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不充足 | |
4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 | |
5 | ※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 | |
6 | ※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设施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开展监测观测 | |
7 |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有关安全防护设施未落实 | |
8 | 白蚁等害堤动物在堤坝筑巢、修道、繁殖,破坏堤坝内部结构 | |
9 | ※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 | |
10 | 水库大坝 | ※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未落实 |
11 | ※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 |
12 | ※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 | |
13 | ※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
14 | ※大坝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 |
15 |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 | |
16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维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 | |
17 |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 | |
18 | 水电站 | 挡水堰坝、压力管道、压力钢管(含阀组)、调压设施、压力前池、闸门、厂房等构(建)筑物和金属结构存在明显缺陷 |
19 |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 |
20 | ※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 | |
21 | 承担发电任务尤其是电力调峰等任务的水电站接到有可能引起河道水位陡涨陡落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调度指令后未对下游进行预警 | |
22 | 泵站 | ※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3 | 水闸 | ※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4 |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 | |
25 | ※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在失稳的可能 | |
26 | 堤防 |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7 | ※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
28 | ※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 |
29 | 未对巡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 | |
30 | 引调水及灌区 | 交叉建筑物、排水建筑物、高填方段、高地下水位段、采空区、泵站、闸站以及山洪、泥石流、隧洞施工作业面等防汛关键部位存在风险隐患 |
31 | 排水建筑物、导(截)流沟、交叉河道清淤,闸门启闭、通讯网络、电力设施等设备设施和雨水情监测系统、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汛前维修养护工作不到位 | |
32 | 油气管道、公路铁路桥梁等穿跨邻接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风险隐患 | |
33 | 大型调水工程退水渠退水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 | |
34 | ※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超过设计要求 | |
35 | 引调水及灌区 | ※排架倾斜较大,水下基础露空较大,超过设计要求 |
36 | ※渡槽结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 | |
37 | ※隧洞洞脸边坡不稳定;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 | |
38 | ※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 | |
39 | 河道 | 未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非法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40 | 河道禁采期、禁采区采砂,进入禁采期之前未将河道内临时堆砂及弃渣弃料、采砂机具、采砂场等全部清理或撤离河道 | |
41 | 未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加大巡河频次,河道等重点区域未开展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 |
备注:标※号的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3
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重点区域 | 检查重点 |
1 | 水利建筑工地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性建筑、办公及文体活动场所、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 未明确消防责任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
2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
3 |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 | |
4 | 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违规动火作业 | |
5 |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 | |
6 | 未按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 |
7 | 消防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查、检验、维修和养护 | |
8 | 未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
9 | 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 | |
10 |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附件4
水文测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环节或部位 | 检查重点 |
1 | 业务管理 | 水文监测和实验室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不健全 |
2 | 水文设施装备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不到位 | |
3 | 水文监测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健全 | |
4 | 测站管理 | 测船、缆道、吊箱、巡测车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到位 |
5 | 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等安全防护设备未配备齐全,放置位置不当 | |
6 | 涉水和上船测流时未穿救生衣,未严格执行测报安全操作规程 | |
7 | 水质野外采样和水文外业观测、测验、测量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规范 | |
8 | 测船、码头、缆道等重点场所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测验河段、观测场等未设立保护标志 | |
9 | 实验室管理 | 实验室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措施配置与使用维护不到位 |
10 | 实验室用水、用电、消防以及压缩气体管理不规范 | |
11 | 实验室管理 | 涉及操作安全的仪器设备和玻璃器皿操作使用管理不规范 |
12 | 实验室化学品、危险品以及剧毒药品管理不规范 | |
13 | 实验室“三废”存储与处置不规范 | |
14 | 实验室危险区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
附件5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环节 | 检查重点 |
1 |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勘测设计 | 是否执行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是否足额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
2 | 野外勘察、测量、设计查勘,现场设代 |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避险预案是否制订、合理可行 |
3 | 施工期防洪度汛、截流、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 | 是否执行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4 | 施工期高边坡、深基坑、地下工程等重大专项工程设计 | 是否执行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附件6
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单位: 时间:2023年 月 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1 | 主要负责人学习研究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次) | 2 | 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次) | ||
3 | 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次) | 4 | 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参与(人次) | |||
5 | 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全面排查(次) | 6 | 开展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 外包外租全面排查(次) | |||
7 | 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 | 8 | 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次) | |||
9 | 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10 | 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监管部门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监管部门抽查检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总数(家) | 2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 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4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5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9 |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10 | 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11 | 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12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 1 | 督导重点地区、单位(个次) | 2 | 帮扶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 | 4 | 行政处罚(万元) | |||
5 | 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7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8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家) | |||
9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 | 10 |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11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次) | 12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家次) | |||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情况 | 1 | 监管部门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 十五条硬措施(次) | 2 |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专题研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次) | ||
3 |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现场督导检查(次) | 4 | 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到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宣贯(次) | |||
5 | 举报奖励(万元) | 6 | 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
7 | 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人) | 8 | 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 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条) | |||
9 | 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次) | 10 | 培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附件7
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单位: 时间:
序号 | 问题隐患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发现 时间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 责任人 | 是否 完成整改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备注:本台账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应全部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