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2人被判刑!损失超700万

来源: 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 2023-09-07 12:1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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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

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近日

湖州安吉的倪某强、陈某钢

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回顾

2022年2月20日

湖州市安吉县

舒尔雅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


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时,

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经16车85名消防救援人员

七小时全力扑救

明火终被扑灭


火灾发生后,湖州市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火调人员展开火灾事故调查。据了解,起火建筑为三层厂房,起火部位为厂房三层东侧夹层上方,起火原因为电焊工产生的高温焊渣通过屋顶孔洞掉落至三层东侧夹层上方,引燃夹层上方可燃物引发火灾。


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钢于2022年承包厂房天台浇筑钢架的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钢在未询问倪某强是否持有电焊证的情况下擅自指派倪某强进行电焊作业,倪某强明知自己无电焊证仍进行电焊作业。


当天,倪某强在该公司楼顶烧钢筋注脚时,过失将高温电焊熔渣从屋顶孔洞掉落至三层东侧夹层上方,引燃夹层上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舒尔雅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经评估,本次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达7642377元。


近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判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蓝浙浙提醒

电焊作业属特种作业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无小事

应时刻保持警惕,

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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