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471651600C/2024-272323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0-30 10:09 |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下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时间:2024年10月9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泉二村勤政路
当事人:刘某某
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刘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泉二村勤政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2.倒卧燃气气瓶案:
时间:2024年10月8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泉深线附近
当事人:尹某某
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尹某某在武义县泉溪镇泉深线附近实施倒卧燃气气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3.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时间:2024年9月3日
地点: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永武路与南东路交叉路口
当事人:姜某某
2024年9月3日,当事人姜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永武路与南东路交叉路口实施将燃气瓶一管双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9时10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日17时30分前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于2024年9月4日9时09分继续实施一管双通的违法行为。经复核,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10时10分前进行了整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4.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时间:2024年9月11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金桐商厦
当事人:武义县尚某餐饮店
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武义县尚某餐饮店在武义县桐琴镇金桐商厦店内放置两个燃气钢瓶,使用燃气煮面,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筑领域典型案例
1.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时间:2024年9月18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茆角工业区世纪路
当事人:杨某
2024年9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杨某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进行监督,未参与危大工程首层支模架搭设验收工作。执法人员对施工单位送达建筑工地检查整改通知单,要求其整改。经核查,施工单位已将限期整改工程回复审批表和整改回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完善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安全员全程监督参与危大工程支模架搭设验收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案:
时间:2024年8月26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路
当事人:武义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武义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路顶层商铺进行翻修,翻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且未进行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时间:2024年8月6日
地点: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玉兰路
当事人: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桩基班组的杂工王某某未取得电焊作业证进行钢筋笼电焊作业,当场执法人员对施工单位送达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已提交整改回复单,证明其已完成项目安全隐患整改。当事人因同类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5日,被本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