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部门动态

【曝光台】秸秆焚烧类执法案例曝光!(第四期)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1-13 14:35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秸”尽全力  防患未“燃”,为全面做好秋冬季蓝天保卫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全天候执法巡查、全覆盖教育引导、全方位精准管控等措施,全面筑牢秸秆禁烧防控网。同时,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本期,聚焦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时间:2024年10月23日

地点:王宅镇马昂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陈某某在王宅镇马昂村沿线田地露天焚烧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地点:桐琴镇

违法情况:当事人傅某某在桐琴镇品高灵芝康养园南侧农田焚烧废弃树桩及少量塑料薄膜产生烟尘等污染物质。当事人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傅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时间:2024年10月22日

地点:桃溪镇项湾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王某某在桃溪镇项湾村上松线旁农田焚烧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时间:2024年10月2日

地点:桃溪镇泽村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胡某某在武义县桃溪镇泽村村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倡议:

一、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

二、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三、主动向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宣传劝导,做到不烧一分田、不冒一处烟。

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做到深耕还田,资源节约,变废为宝。

希望各位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烧秸秆,从我做起。相互监督,人人有责。

共同守护武义的蓝天白云。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