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2〕62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1-22 10:1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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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武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的硅胶模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8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722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330723002022071453573852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举报详情截图、订单详情及商品照片、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2714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2071453573852。申请人丁某某称武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某专卖店”销售的一款“”产品涉嫌为三无产品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求查处。2022721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涉案的“”产品销售页面标题为“某某冰块模具家用硅胶冰格冰球食品级咖啡球形制冰神器”,产品实物为简易纸盒外包装,内含塑料袋内包装、合格证和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任何字样,合格证上标注有:“名称:某熊冰块模”、“材质:TPE”、“执行标准:GB4806.11-2016”、“生产商:义乌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等内容。该产品为被举报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向义乌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后再通过其拼多多网店售卖,被举报人提供了进货记录和相关检测报告。根据核查所取得的证据,因未发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2022721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2722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一是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正视其举报问题,遇事不处理,存在变相阻扰申请人行使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27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715日在该平台进行登记并分流处理,并于202272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取证,根据所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后又于2022722日及时通过该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已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处理该举报问题,不存在遇事不处理的情况。二是申请人提出未看到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称商家宣传的“食品级”不属于虚假宣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的判定依据为《GB 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判定依据相应的技术要求”,其所宣传的“食品级”符合检测报告结论。且暂未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核查取得的证据须向申请人提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产品实物照片进货记录和供货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检测报告、流转及回复截图、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520 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专卖店购买硅胶”一个,后认为被举报人所售“硅胶”存在虚假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714收到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2071453573852),20227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产品系被举报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向义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被举报人提供进货记录和已提交涉案产品的标签标识、合格证明等材料,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问题,于2022722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编号:1330723002022071453573852)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产品实物照片进货记录和供货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检测报告、流转及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