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武义县某某电子商务商行出售的解压玩具包子),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8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单号(编号:1330723002022081143746233)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订单信息及举报详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12315平台陈某某举报投诉,称“在淘宝(某某母婴店)购买了一款“解压玩具包子仿真食物叉烧包蒸笼神器小硅胶减压捏捏乐发泄球压力玩具”,举报投诉上述产品为三无产品,无3C认证,要求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赔偿。”此前,申请人以相同事由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6日向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2022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某某母婴店”店铺注册公司武义县某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①经检查,被举报人为销售商,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由浙江某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编号A2021CCC2202-3726501),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1012202394708)。②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被举报人武义县某某电子商务商行相关证照、法人资质信息。被举报人从产品生产者金华某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进货的部分票据及微信聊天记录。③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被举报产品的实物照片。经查明: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解压玩具包子仿真食物叉烧包蒸笼神器小硅胶减压捏捏乐发泄球压力玩具”为被举报人向金华某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为蒸笼笼屉造型,内有塑封包装的解压“小包子”。外包装套着纸质的标签,标签内容:产品名称:8.5cm捏捏乐 规格型号:85mm 生产日期:2021.5.15 制造商/生产厂:金华某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东等产品信息,并标有CCC标识。该产品已经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编号:2021012202394708。被举报人将上述“小包子”在网上拆零销售,但未将产品的标签在销售页面进行公示。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所销售的“解压玩具包子仿真食物叉烧包蒸笼神器小硅胶减压捏捏乐发泄球压力玩具”有完整的产品包装,并已通过CCC认证,被举报人销售的该产品不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人未将产品的标签在销售页面进行公示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在现场检查时当场要求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已改正该行为。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1、申请人和被举报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举报的产品有没有标签标识和CCC认证的事实。经被申请人查实,被举报产品完整外包装确实存在完整的标签标识,并已经通过了CCC认证,故无法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被举报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已多次通过国家12315系统,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包括被举报产品属于散装拆零销售的事实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不依法履职和搪塞的事实。此外,针对被举报人拆零销售导致“小包子”无标签标识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已责令并监督被举报人整改到位。2、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在2022年7月30日的编号1330723002022073034200315的投诉单中对其进行反馈:内容为“经我单位人员和商家沟通协商,商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因被举报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赔偿500元的诉求,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回复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回复处理决定合理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投诉单、举报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人身份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投诉举报人进货票据及聊天记录、产品实物照片及标签内容、网页修改后截图、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 日在淘宝店铺“某某母婴店”购买“解压玩具包子”一个,后认为被举报人所售“解压玩具包子”没有任何标签标识,为“三无产品”,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6日、2022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3次投诉,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涉案举报(编号:1330723002022081143746233)。被申请人收到第1次投诉后,已于2022年8月1日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解压玩具包子仿真食物叉烧包蒸笼神器小硅胶减压捏捏乐发泄球压力玩具”为被举报人向金华某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为蒸笼笼屉造型,内有塑封包装的解压“小包子”。外包装套着纸质的标签,标签内容:产品名称:8.5cm捏捏乐 规格型号:85mm 生产日期:2021.5.15 制造商/生产厂:金华某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东等产品信息,并标有CCC标识。该产品已经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编号:2021012202394708。被举报人将涉案“解压玩具包子”在网上拆零销售,但未将产品的标签在销售页面进行公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被举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此外,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被举报人相关证照、法人资质信息、被举报人从产品生产者金华某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进货的票据及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收到涉案举报后,结合现场检查及提取的证据材料,认为商家出售的涉案产品不属于三无产品,于2022年8月12日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订单信息、投诉单、举报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人身份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投诉举报人进货票据及聊天记录、产品实物照片及标签内容、网页修改后截图、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涉案举报,于8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处罚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根据对被举报人现场核查情况及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被举报产品外包装标签完整、且已标示强制性认证标识,不属于申请人举报所称的“三无产品”“无CCC认证产品”,针对在核查中发现被举报人未将产品的标签在销售页面进行公示的行为,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当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