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玫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随着参保人数增多及整体资金压力增大导致参保标准一再提高,让一些经济不富裕家庭难以承受。
一是现行缴费标准比规定标准低。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金政发〔2018〕45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筹集,由参保人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组成。参保人个人缴费以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按年缴纳。2023年金华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710元,按此计算,2024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740元,金华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全市的情况,三档个人缴纳标准为630元、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100元。
二是选缴大病保险保费从2018年政策实施以来,缴费标准为100元一份,最高三份。
三是实施资助参保政策。根据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我县实际,我县户籍特困、低保、低边家庭成员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等,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档(2350元每人每年),持有残疾证的人员,由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三档,从缴费端减轻家庭费用支出负担。
二、关于赔付的起付标准从5000元提高至6000元,住院15天后就需要出院后再住院,并扣除6000元后才能享受医保。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问题。根据《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确定。选缴大病缴纳情况的不同,起付标准也不同,连续选缴3份满三年的起付标准最低。从2020年起,全市未调整大病保险的起村标准,具体如下:未缴纳选缴保费或连续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连续选缴2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00元。连续选缴3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一年度内累加计算,一年只计算一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先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剩余部门再按大病保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次在本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基层卫生院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三级乙等医院1000元,三级甲等医院1200元,市外医院1500元。
针对住院15天后就需要出院后再住院的问题。3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76号建议明确答复,部分医院为了提高病床周转率而规定患者15天必须出院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和各级医保部门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无限制性政策,享受医保待遇也与患者住院天数没有关系。
下一步,我局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管理,督促其为人民群众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同时,我局将继续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广播、报纸和就近医保服务点宣传医保政策,让参保群众就近享受医保服务。
三、关于目前部分药品和检查不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目录内,村民无法负担导致因病返贫。
医保药品目录全国统一。2023年12月7日,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这是自2018年《药品目录》全国统一以来,已连续6年开展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本轮调整后,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为892种。该目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基本上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一次。
医疗服务目录全省统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由省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目前实施的是《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24年),它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二个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共 4911 项,甲类项目 4462 项,乙类项目 449 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49 项;“医技诊疗类”1196 项;“临床诊疗类”3431 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35 项。“医用材料”共 429 项。涵盖了绝大部分医服务,基本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针对您提出部分药品和检查不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目录内的问题。国家设计了大病保险的制度,如目前全市实施的大病保险政策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设计的,连续参加选缴大病保险满三年后,全理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合理医疗费用是指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期间用于合理治疗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和医保目录内医用材料费用。合理医疗费用中就包涵了目录外药品费用的内容。
下一步,我局会同卫生健康局开展调研,加大对目录外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分析和需求收集,积极向市、省医保局反馈,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就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多提宝贵建议意见。
武义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抄送:县府办、人大代表工委、大田乡(镇)人大主席团
武义县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办情况反馈表
建议(意见)编号 | 领衔代表 | 分管领导 | 承办科室 |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 批办时间 |
注:此表一式四份,承办单位除自存一份外,请于6月5 日前报送县府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领衔代表各一份。
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意见反馈表
领衔代表 | 工作单位或通讯地址 | 邮编 | |||||||||
电话 | |||||||||||
建议编号 | 主办单位 | ||||||||||
建议标题 | |||||||||||
对办理工作的评价 | 内容 | 参考分值 | 分数 | ||||||||
办理态度 | 差(5分) | 一般(10分) | 较好(15分) | 好(20分) | |||||||
面商沟通 | 差(5分) | 一般(10分) | 较好(15分) | 好(20分) | |||||||
答复质量 | 差(5分) | 一般(10分) | 较好(20分) | 好(30分) | |||||||
落实情况 | 差(5分) | 一般(10分) | 较好(20分) | 好(30分) | |||||||
合计 | |||||||||||
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注:1. 80(含)-100分为“满意”档次;60(含)-79分为“基本满意”档次;59分以下为“不满意”档次。2. 请领衔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后,将此反馈表填写并寄至:武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邮编:321200),或由代表工委代为提交,或传真至87672051。
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面商表
面 商 人 | 被面商代表 | 面商时间 | 建议意见 编 号 |
注: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意见)全部答复后填写此表,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