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
申请人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王宅)行罚决字[2023]00997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6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7月13日组织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王宅)行罚决字[2023]00997号】。事实理由:2022年10月5日,申请人的公公章某甲在自家房屋门口抽烟,郑某某母女莫名其妙把章某甲拖到旁边,章某甲遂询问对方为何要拖拽自己,郑某某母女随即对章某甲进行了辱骂,期间,因章某甲年事已高,发生了昏厥的情况。此事经过武义县俞源乡后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章某甲作出巨大让步的前提下,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双方之后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尽管申请人方作出了让步,但郑某某等人仍然怀恨在心,伺机挑事。2023年清明节前后,申请人的丈夫章某乙在田间正常干活,郑某某又过来辱骂章某乙并挑起事端,章某乙同其讲了几句话后就结束了。但申请人一家的忍让并没有让郑某某等人息事,其反而变本加厉,之后竟挑唆其儿子殴打申请人等人。2023年4月1日,申请人与丈夫章某乙在自家茶叶山正常采摘茶叶,郑某某与其儿子章某丙直接找到申请人所在的茶叶山,章某丙直接对章某乙进行殴打,用拳头重击章某乙的胸部,并将章某乙踢下两米多高的高台,造成章某乙胸部多根肋骨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与此同时,郑某某将申请人按倒在地并骑在身上对其进行殴打,造成申请人头部受伤,肋骨弯折。章某乙见到妻子即申请人被殴打,其忍着剧痛竭尽全力爬起身赶忙上前阻止,期间,出于本能反应及出于自卫目的,章某乙对郑某某作出推搡等动作并用身边捡的石头敲了郑某某一下,造成其一定程度的受伤。2023年5月10日,经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乙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郑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后于2023年5月29日,武义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但申请人认为武义县公安局的处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2022年10月5日,郑某某等人第一次挑起事端,申请人一家作出了忍让。2023年清明节前后,郑某某等人第二次挑起事端,申请人一家还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再次忍让,但郑某某等人一直伺机挑起事端殴打申请人等人。上述情况事实是本次事件发生的起因。二、2023年4月1日申请人夫妻在茶叶山上正常的干活,郑某某唆使其儿子直接找到茶叶山,见到申请人等人直接进行殴打。其中,郑某某儿子殴打申请人丈夫章某乙,郑某某殴打申请人。整个过程中,申请人方都是被动挨打,处于防卫态势,并非像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是互殴。根据上述事实,无论是起因还是被殴打的过程,申请人是属于完全的受害者,即便对方有些损伤,也是申请人等人防卫造成的。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是错误的。现特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书、CT诊断报告单、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合法适当。2023年4月1日10时51分许,被申请人所属王宅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武义县俞源后陶村茶叶山上,自己被人打了,请处理。被申请人所属王宅派出所受案后,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4月1日,郑某某告知儿子章某丙(已取保候审并移送起诉)关于章某乙要殴打自己的事情,遂二人至武义县俞源乡后陶村茶叶山上找章某乙理论,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曾某某跟郑某某互相殴打,并用石头砸郑某某脚上导致郑某某受伤。经查,郑某某案发时已年满六十周岁。依照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2023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曾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向其宣告并送达。以上事实有曾某某、郑某某、章某乙、章某丙的陈述和申辩,章某丁的陈述,现勘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鉴定书,身份资料,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依法办案,程序合法。2023年4月1日,被申请人所属王宅派出所接到章某乙报警后及时处警,依法受案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将曾某某、郑某某、章某乙、章某丙传唤到案调查,询问了证人,查清本案相关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决定送达申请人。整个办案均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归案经过,鉴定委托书,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等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王宅)行罚决字[2023]0099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曾某某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章某丙询(讯)问笔录,郑某某、章某乙、曾某某、章某丁的询问笔录,现勘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申请书,治安调解协议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资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归案经过,鉴定委托书,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日10时51分许,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接110指令,有人报案称在武义县俞源后陶村茶叶山上,自己被人打了,请处理。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指派民警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并于当日受案。因案件复杂,武义县公安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根据郑某某、章某乙、曾某某、章某丙等人的询问笔录,曾某某与郑某某存在互相扭打的行为,曾某某案发时已满六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武义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29日决定对曾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曾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章某丙询(讯)问笔录,郑某某、章某乙、曾某某、章某丁的询问笔录,现勘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申请书,治安调解协议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资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归案经过,鉴定委托书,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曾某某与郑某某存在互相扭打的行为,且案发时曾某某已满六十周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受案,因案件复杂,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王宅)行罚决字[2023]0099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