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58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25 16:1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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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行为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金武王宅综执责停字[2023]第10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参加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叶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请求确认王宅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9日责令停止建设的行为违法;2、请求撤销王宅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请求确认王宅镇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封了申请人整栋房子的行为违法;4、请求赔偿该房屋(共计投入220万元)从2023年5月16日截至可以继续建设之日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五层模板人工费损失1.5万元,赔偿模板日晒雨淋的损失5000元,赔偿保险费损失2434元,赔偿房屋外架损失4600元,赔偿钢筋损耗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取得位于武义县王宅镇滨江公园7号的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于2021年4月30日取得该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许可证,之后开始正常施工。2022年12月16日,王宅镇对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2月15日,申请人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收到撤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复议决定书,2023年5月21号左右,王宅社区的有关人员催申请人要建房的话,就抓紧用掉门口的沙子石子,申请人问他谁说的,申请人说城管说的。之后申请人找施工队建设第五层。2023年5月29日,镇城建办副主任刘某、综合行政执法队王宅中队邓某、镇领导等人让申请人停工,说明天来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工人就停工了,申请人一直等到5月30号下午,申请人以为刘某没有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就去他办公室找他,刘某说现在测绘报告还没盖章,明后天到。但是这个竣工测绘报告并不合法,所以竣工测绘报告有没有,盖没盖章跟申请人有什么关系?并且他自己都说第一层有争议的。申请人给了十几天的过渡期,还是杳无音讯,申请人只能继续建设了。2023年6月12日,镇城建办副主任刘某与综合行政执法王宅中队邓某又对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第五层建设跟隔壁的6号房屋一样低,然后对申请人说整栋房子封了,以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建房的合法权益,并且连续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申请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理由:一、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工的行为违法。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几天后,开始正常建设。2023年5月29日,镇城建办副主任刘某、镇领导等人要求申请人停工,表示明天来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工人不敢继续建设,就停工了。金武政复决字〔2023〕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撤销了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5月29日,刘某等人毫无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停止建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建房权益且造成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二、2023年6月12日,镇政府书面责令申请人停止建设第五层,处罚申请人房屋第五层改正到与6号房屋一样低,否则不能继续建设的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1、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就处罚申请人跟6号建的一样低。2、根据《武义县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武政发(2022)73号],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被申请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要求申请人和6号房屋一样低,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滥用职权。1、被申请人在明知如果申请人的房屋建设跟6号房屋一样低的话,将导致申请人的房屋建筑高度不足的情况下,利用县政府下放的处罚权,处罚申请人降到与6号房屋一样低,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建房权益。申请人不同意建得一样低,就封了申请人整栋房子,对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竣工测绘报告不合法。被申请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在申请人第一层没有完工和整栋建筑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也未经过申请人同意,并且申请人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测量竣工建筑高度。是否存在欺骗测绘公司乱定正负零。是否存在被申请人自己不认可,要求测绘公司修改竣工测绘报告。是否存在测绘公司按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测绘。被申请人再利用该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对申请人要求和6号楼一样低。而测绘公司表示该测绘报告不能作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依据。所以这只是被申请人花钱自己骗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对测绘公司一套说辞,跟申请人又一套说辞,利用该竣工测绘报告书告诉申请人说是测绘公司说申请人超高了。对竣工测绘报告不认可,让申请人找第三方竣工测绘。确实,如果申请人真的竣工了,申请人对竣工测绘报告不认可,申请人理所应当找第三方测绘公司竣工测绘。但是申请人房屋还没有竣工,申请人为什么花钱自己骗自己呢?其次,该竣工测绘报告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是无理取闹的。最后,是因为之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现在负债累累,也没有多余的钱在未竣工的情况下进行竣工测绘。所以被申请人完全是想通过表面合法的手段达成实质非法的目的和意图,并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讼累。3、测绘报告的时间与刘某说的测绘时间相互矛盾,刘某说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5月17号测绘的,而测绘报告显示的测绘时间是2023年5月11日,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前测绘的。而截止到5月30日下午测绘报告都没有,刘某在5月29号前就有未盖章的电子版,因此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4、2023年6月12日上午,被申请人只对第五层进行了现场勘测,对申请人提出还未竣工的第一层有很大争议,视而不见,就是要用测绘报告来欺压申请人,为什么不重新竣工测绘,理由三的第2点已经作出说明,在此不作重复性说明。申请人让他测一下第一层,她说他们测不准的,而后第五层的数据又是被申请人自测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而且房屋存在一个室内外高差,是不计入建筑高度,申请人也已经说了不下几十次了,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四、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让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和6号一样低,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算层高,图纸上显示第5层层高为3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理应允许申请人建设3米。如果算总高,除了室内地坪至第五层高度外,还有室内外高差和屋顶等,而申请人第一层和整栋房屋还未竣工,是如何进行竣工测绘的?另一方面,测绘报告的正负零完全是被申请人在“指鹿为马”,没有任何依据。从一个乱定的点起测的,难道能测绘出一个正确的层高和建筑高度吗?最后,图纸显示室外地坪至第五层顶,图纸上显示至少是有16米30,而申请人还没有16米30公分,被申请人就认为申请人违法了,对申请人作出责停,并封了整栋建筑,以此要挟申请人建得和6号房屋一样低,被申请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职权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滥用职权。五、1、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6号房屋对面的房屋楼顶违规搭建铁皮棚,没有合法的手续没有处理,且该乱搭乱建是十分明显的,并且该房屋用途是居民楼,是如何可以开设工厂的?2、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理,一月份申请人就向被申请人反映,5号楼私自打了上百米的井用于商业用途,该井已经存在一年多了,截至6月12号也没有处理。且5号阳台搭建的建筑物,是光伏还是假光伏不清楚,即使是真光伏可以搭建这么高吗?六、1、赔偿该房屋(共计投入220万元左右)从2023年5月16日截至可以继续建设之日的直接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投入的这220万元,有很大一部分是亲戚朋友和银行的借款。2、赔偿第五层人工费损失15000元。第五层承包给他人共计15000元。同时,一直处在停工状态,存在一个模板损失,这个模板日晒雨淋极易损坏,将导致5000元损失。3、保险截止到2023年7月9号,到时候申请人又要重新购买保险费,保险费损失2434元。4、房屋外架损失4600元,单价10元/平方,房屋外架起保护工人的作用,搭外架的师傅说因为日晒雨淋,到时候只能重新搭外架了。5、钢筋损耗5000元,因为长时间不使用会导致钢筋严重生锈,生锈的钢筋会降低楼板强度,因此需要更换钢筋。6、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镇政府反复违法的封申请人整栋房屋,毫无依据的处罚申请人房屋要和6号一样低,责令申请人停止正常建设的行为,对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严重降低了申请人的社会评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房屋照片、销货清单、保险单、保费发票、证明、录音录像、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答复称,1.王宅镇人民政府并未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为。2023年5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王宅镇人大副主席傅某某、县综合执法局王宅中队队长邓某、王宅镇村镇办副主任刘某前往叶某某户住宅建设现场查看情况,到达现场后,发现叶某某户正在进行施工建设。当日,我镇工作人员仅因接到群众举报在赋权事项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作出相应履职行为,仅现场情况进行了解与查看,并未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为。2.王宅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对叶某某户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应当被撤销。首先根据武义县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于5月30号出具的测绘报告显示,叶某某户一到四层层高分别为4.15米、3.11米、3.11米、3.15米,建筑高度至目前第五层柱顶为16.28米。根据叶某某户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建筑施工图所显示,建筑设计一到四层层高为4米、3米、3米、3米,建筑层高为16米。现明显已超过建筑设计,叶某某户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叶某某户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王宅镇人民政府并未超越职权,是在赋权事项的职责范围内对叶某某户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王宅镇人民政府并无封锁叶某某户房屋行为,从叶某某提交证据材料来看也无法证明王宅镇人民政府存在2023年6月12日封锁叶某某户房屋的行为。4.王宅镇人民不应当赔偿该房屋(共计投入220万元)从2023年5月29日截止至可以继续建设之日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五层模板人工费损失1.5万元,赔偿模板日晒雨淋的损失5000元,赔偿保险费损失2434元,赔偿房屋外架损失4600元,赔偿钢筋损耗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款。根据武义县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叶某某户已构成违法建设,王宅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正当、合法的。因此王宅镇人民政府不应当赔偿叶某某户损失。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履职回复内容合理合法。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履职回复予以维持,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叶某某现场测绘报告、叶某某户建设图纸剖面图复印件、周边六户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6日,王宅镇人民政府接群众举报,前往叶某某户住宅建设现场查看情况,经现场查看,认为叶某某户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图纸进行施工,于当日向其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金武王宅综执责停字[2022]第0011号),申请人不服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及武政告(2022)14号文件,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负有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期间未提交证据证明叶某某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于2023年5月15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金武王宅综执责停字[2022]第0011号)。

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叶某某户住宅建设现场查看情况,到达现场后,发现叶某某户正在进行施工建设,根据叶某某户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建筑施工图所显示,建筑设计一到四层层高为4米、3米、3米、3米,建筑层高为16米。隔壁六户的竣工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其建筑高度均为15.99米,经现场查看,申请人户顶层柱顶已明显超过隔壁六户房屋檐口,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建筑高度已超高规划许可高度,存在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遂口头要求申请人户停止建设。2023年5月31日,武义县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竣工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报告显示叶某某户一到四层层高分别为4.15米、3.11米、3.11米、3.15米,建筑高度至第五层柱顶为16.28米,实测高度以室外地坪起算。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金武王宅综执责停字[2023]第10号),通知书载明“叶某某,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武义县王宅镇万名街延伸路段涉嫌违法建筑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否则,本镇将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拆除续建部分建筑”。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行为及上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武自(2020)第67号]载明,室内外地坪标高根据安置区详规由镇城建统一放样确定,按幢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指标分宗地单独核算,建筑高度从室内地坪起算。

以上事实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房屋照片、销货清单、保险单、保费发票、证明、录音录像、屋面平面图、叶某某现场测绘报告、叶某某户建设图纸剖面图复印件、周边六户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武政复决字〔2023〕11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及武政告(2022)14号文件,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负有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建造房屋理应按照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本案中,涉案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载明室内外地坪标高由镇城建统一放样确定,申请人隔壁六户房屋檐口高度均保持一致,且测绘报告均显示为15.99米,申请人房屋若要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高度,其应与隔壁六户房屋高度基本一致。被申请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认为顶层柱顶高度已明显超过隔壁六户的檐口高度,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有事实依据。2023年6月12日,因申请人户现场测绘报告显示叶某某户至顶层柱顶建筑高度已超过规划许可证高度,遂向申请人下发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金武王宅综执责停字[2023]第10号),申请人虽对测绘报告中的建筑高度地坪取值不予认可,但结合隔壁六户建筑高度及申请人户实际高度,已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超规划高度建设的事实,被申请人下发涉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无不当。

关于法律适用方面,被申请人虽在复议答复书中载明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重新提交《情况说明》,说明适用法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因涉案《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被申请人已明确载明其法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应认定为法条适用正确。但被申请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工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王宅镇政府实施封了申请人整栋房子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实施封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对该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5月29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日起至可以继续建设之日的直接损失的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无论侵犯受害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均以其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的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的行为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金武王宅综执责停字[2023]第1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