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某某家居官方旗舰店),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7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于当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核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拼多多上聊天记录截图、订单详情、“晒图有礼”卡片照片、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投诉举报展开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被申请人处理上述投诉举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称其2023年7月1日在武义县统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下单购买了“切菜板家用抗菌防霉案板砧板和面擀面板占粘板塑料宿舍水果菜刀板”到货后发现里面有好评返现的字条,认为此举属于商业贿赂、欺诈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收到上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对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终止调解,并于7月6日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经核查,因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违反相关法律,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于当日将上述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回复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二)被申请人处理上述投诉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7月6日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存在随销售产品寄送“晒图奖励卡”的行为,“晒图奖励卡”上印有:“晒图有礼”、“亲确认收货后,晒3张以上美美的图片5星截图给客服即可领取晒图奖励1”等内容,但未发现其他诱导、胁迫消费者作出虚假评价的内容,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订单编号230701-499525959083871查询,发现其对应的评价内容为:“包装很好,快递给力,卖家很有信誉,发货速度也很快,价格更是比别家实惠”,属于对产品包装、物流、商家信誉、发货速度以及价格的总体评价而非对产品本身进行评价。同时被申请人也通过上述订单查询该款产品的评价情况,发现近180天的1星评价为567条,2星评价为231条,3星评价为871条,4星评价为1426条,5星评价为10596条,上述这些评价中有好评也有差评,该款产品自2020年7月31日上架销售至现场检查当天共销售63411单。鉴于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实施评价行为的主体为购买人,未能证明其在经营者教唆、胁迫下实施评价行为,亦未能证明其评价内容与商品或服务实际情况不符,经营者对于给予其评价的购买人奖励行为,属于其自主经营权,并未发现经营者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据此,于2023年7月6日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对此,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武义县统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该款菜刀板上架以来共销售63411单,有好评也有差评。结合相关证据及上述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评论属于客观保守的评论,并未存在教唆、胁迫实施虚假评价行为,申请人有充分自主权选择是否如实反映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情况。据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投诉单及相关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征询意见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受理截图、反馈截图、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某某家居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切菜板家用抗菌防霉案板砧板和面擀面板占粘板塑料宿舍水果菜刀板”,后发现商家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被申请人住所处发现与申请人所购买的相同的菜板,菜板包装内含有的卡片上印有:“晒图有礼”、“亲确认收货后,晒3张以上美美的图片5星截图给客服即可领取晒图奖励1”等内容,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订单编号230701-499525959083871查询,发现其对应的评价内容为:“包装很好,快递给力,卖家很有信誉,发货速度也很快,价格更是比别家实惠”,用户评价显示为五星。被申请人也通过上述订单查询该款产品的评价情况,发现近180天的1星评价为567条,2星评价为231条,3星评价为871条,4星评价为1426条,5星评价为10596条,该款产品自2020年7月31日上架销售至现场检查当天共销售63411单。2023年7月6日,被投诉举报人回复被申请人其调解意见,表示:1.公司销售的产品无质量问题;2.公司的晒图有礼是鼓励消费者晒图,其意愿完全取决于消费者本身。经过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7月6日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决定及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理,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账单详情、拼多多聊天页面截图、投诉单及相关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征询意见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于2023年7月6日将终止调解决定及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针对投诉部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及时受理,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针对举报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随货寄送的是“晒图有礼卡”,该行为旨在鼓励买家积极作出评价,并未强制要求买家给予好评,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参与该活动,不存在编造用户评价等情形,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况,决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综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作出的相应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