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81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25 16:4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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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廖某某不服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23290049991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8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廖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理由:驾驶小型轿车违法行为,希望不要注销D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满分教育通知书、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答复称:一、申请人廖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7月2日晚,被申请人民警潘某某(远程执法民警赵某)带领工作人员在武义县开发大道金畈村路段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统一整治。当日21 时 06分许,当事人廖某某驾驶号牌为浙 G62XX0 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武义县开发大道金畈村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公(交管)审字[2023]第330723380438031号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二、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现场执勤民警潘某某、远程执法民警赵某,均系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经检查发现廖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呼气检测结果为55mg/100ml,民警现场打印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根据呼气结果驾驶人廖某某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勤民警告知驾驶人实施的违法事实及拟依法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报大队领导同意,执勤民警对驾驶人廖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制作了33072338043803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将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驾驶人廖某某,廖某某当场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和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在有无意见栏均备注 “无异议”,执勤民警将凭证当场交予驾驶人廖某某,告知其15日内到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如果对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23年7月3日,廖某某到我大队交通违法处罚中心接受处理,并于7月5日缴纳罚款,廖某某在整个处罚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公(交管)审字[2023]第 330723380438031号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三、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廖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廖某某作出罚款19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廖某某提出 “驾驶小型轿车违法行为,希望不要注销D证”的理由。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均合并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廖某某持有的C1D驾驶证,增驾D(三轮、二轮摩托车)的准驾资格,实习期至2023年10月8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廖某某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 12 分的,注销其实习的“D”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 330723290049991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执法记录仪视频材料、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日晚,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武义县开发大道金畈村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呼气检测结果为55mg/100ml。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廖某某作出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记12分。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执法记录仪视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照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申请人对检测结果为55mg/100ml无异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廖某某作出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次,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程序正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驾驶小型轿车违法行为,希望不要注销D证”的主张。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12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因申请人的驾驶证增驾D的准驾资格尚在实习期内,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的行为,并无不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23290049991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23290049991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