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100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30 10:4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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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金华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武资规法复〔2023〕12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复杂,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0日,于2023年11月9日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武资规法复〔2023〕12号),要求复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事实理由: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园区始建于2002年,西南地块与申请人村耕地相邻,申请人村2004年大田平整土地,与开发区相邻的耕地留出部分不作平整。2006年冬某某公司在厂房正屋的后边,在申请人村的耕地上违建5400余平方米的低矮、简易一边披的厂房,申请人村无分文收入,无偿占用了16年之久(2006年至2022年冬拆除)。申请人于2020年5月份起,向上级相关部门连续去信上访到至今,

于2023年6月14日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答复内容是某某公司违建的5400余平方米,在协议征收红线范围内,2002

年至2005年期间已付清补偿款,每平方米耕地20元。答复与事实不符。违建的5400余平方米于2023年2月16日,由泉溪镇政府相关领导,前来申请人村召开村民代表以上人员会议,同意违建的5400余平方土地,列入2023年成片开发范围,征地单价为90元一平方米。因该地块前期(2002年)已征收支付20元,本次征收补偿申请人村70元一平方米。如果真正前期(2002年)已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已付清补偿款,本次无分文补偿理由,也无理由前来申请人村召开村民代表以上人员会议,更无理由列入2023年成片开发范围。申请人村征收总面积89700余平方米,违建的现在补偿70元一平方米,其余部分是否要补?如果真正已征收在红线范围内,为何在厂房正屋的后边,留出5400余平方米,让老板违建低矮、简易的一边披的厂房?综上实况,违建的该地块,申请人村贪官与某某公司老板相互勾结,私下出让是无可争议的,也是与事实相一致的。县规划局的答复,是违背事实来看待问题,实际上是为我村贪官避免无事。为此,故请上级领导深入了解,实事求是,作出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复议举报、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等人向自然资源部反映2006年某某公司扩建占其村耕地5400余平方米,未给补偿,涉嫌违建等问题,要求依法查处的事项。经调查查明:金华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日受让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22959平方米,2007年已办理证号为武国用(2007)第003XX8号土地证,确权登记面积为22901.6平方米,金华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存在少批多建情况,经测绘,超出合法用地范围面积5443平方米。2002年11月,原客塘村村委会与泉溪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协议征用客塘村金岩山工业园区规划红线范围所有土地,良田7.740万平方米,征用价格为20元/平方米,山、园地1.1977万平方米,征用价格为10元/平方米,金华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扩建厂房占地的5443平方米土地在协议征收红线范围内。经泉溪镇农经站翻查原客塘村账目,2002年12月20日,收入征地费60万元;2003年5月27日,收入征地费90万元;2005年8月9日,收入征地费2.457万元;2005年10月8日,收入征地费15万元,共计167.457万元,包括5443平方米土地在内的征地费均已付清。2023年2月16日,金溪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5443平方米土地列入2023年成片开发范围,征地单价为90元/平方米。因该地块虽然在前期曾被纳入客塘村金岩山工业园区规划红线范围,并支付了20元/平方米的征收款,但并未完成征地手续,所以本次征收按7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偿给村集体。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的2006年某某公司扩建占其村耕地5400余平方米,涉嫌违建等问题。本案被申请人前往现场勘查,目前,该5443平方米土地上已无建筑物,该地块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在泉溪镇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泉溪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2023年成片开发片区范围,完善用地手续后公开出让。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之后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予立案。三、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村镇干部包庇贪官等人员问题,为纪检监察部门职权管辖范围,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也向申请人告知了联系方式。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送达,整个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来信登记网页截屏、举报信照片、土地征用协议、红线图、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宗地界址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关于同意武义华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等企业新(扩)建厂房等项目的批复、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会议记录、土地征收情况调查表、违法用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审查意见、用地红线图、平面图、金华某某电动工具公司西侧地块现状照片、卫星遥感影像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二调)、违法占用土地案的核查报告、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送达回执、邮寄凭证、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收到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送的徐某某等人的来信,来信反映的内容为:2006年某某公司扩建占其村耕地5400余平方米,未给予补偿,涉嫌违建等内容。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后认定“金华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日受让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22959平方米,2007年已办理证号为武国用(2007)第003XX8号土地证,确权登记面积为22901.6平方米,金华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存在少批多建情况,经测绘,超出合法用地范围面积5443平方米”,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地块核查,5443平方米地块上已无建筑物。被申请人认为该地块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在泉溪镇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泉溪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2023年成片开发区范围,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6月14日制作《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告知其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其反映的村镇干部包庇贪官人员等问题,为纪检监察部门职权管辖范围,该答复书于同日邮寄徐某某。徐某某不服该《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来信登记网页截屏、举报信照片、土地征用协议、红线图、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宗地界址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关于同意武义华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等企业新(扩)建厂房等项目的批复、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会议记录、土地征收情况调查表、违法用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审查意见、用地红线图、平面图、金华某某电动工具公司西侧地块现状照片、卫星遥感影像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二调)、违法占用土地案的核查报告、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送达回执、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因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符合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必要因素。通俗地说,农村村民如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拆违职责即需要基于相邻权等合法权益才具有复议申请主体资格。本案复议期间,徐某某明确表示第三人占用村里土地进行违建未对其生活造成影响,某某厂房距离申请人房屋几千米。因此第三人的建房行为并未对徐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与徐某某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存在不当,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