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
第三人:章某某
申请人汪某某不服武义县公安局对章某某作出的武公(刑大)行罚决字[2023]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汪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刑大)行罚决字[2023]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经查证,章某某情节特别轻微,对其减轻处罚”极其不满,请求对章某某的违法行为按第四十二条情节较重处罚。事实理由:2023年6月27日早上申请人在自家庭院割草,申请人女儿请师傅来安装自家庭院的门,章某某看到后,跑到他家四楼楼顶(有10几米高),用装二三十斤的油漆桶,装满污水后朝申请人砸下来,当时申请人毫无防范,砸下来时申请人开始躲闪,呼喊不要砸,第三人不仅不收手,而且连续砸了多次,最后一次砸下来申请人感到头昏明显,无法站立,恶心呕吐,全身不适,家属马上拨打120,送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及住院治疗(已附住院病历)。至今申请人还经常有头昏不适、焦虑、胆战心惊。心理阴影极其严重,医院出院一个多月了,那边庭院割草的位置都不敢走过去。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理由如下:1.申请人是76岁的老人,而且是在毫无防范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而犯方是青壮年;2.申请人明显受到伤害,申请人被犯方从高空大量砸污水后(连续4次,有监控视频交给派出所显示),当时就感到头昏明显,无法站立,恶心呕吐,全身不适,家属马上拨打120,送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及住院治疗(附住院病历)。至今申请人还头昏不适、焦虑、胆战心惊。3.章某某是重犯,连续多次侵犯申请人,申请人和他没有任何纠纷,他只要“眼红”,妒忌,就来犯事(附上之前的章某某的犯罪材料:武义县公安处理书面内容)。2021年8月11日清晨5点,他用一根粗钢筋把申请人家围墙中间门上面的捅坏;当时申请人拿着监控视频去报案,派出所要拘留处理。后来村干部出面让申请人原谅、宽容他,申请人综合考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没想到章某某却变本加厉,同年又从二楼高处砸石头到申请人家庭院,当时木工有在现场,村干部和一名民警也有赶到现场;2022年农历11月十九,申请人在自家墙边干活,他又来侵犯申请人,当时申请人有报警,茭道派出所涂超锋等多位民警来现场。4.章某某的思想行为极度恶劣,此次他从10多米高空向申请人连续砸了4次污水,而且是用大桶,水量大,申请人躲闪,他在楼上追着申请人躲的方向砸,他明显是要置申请人于死地。难道他一个成年人,不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吗?5.提供的2021年公安的书面材料上明确写着:“章某某不再闹事,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章某某明显违反协议,多次闹事,村干部都不敢管他,也管不了他,难道国家的法律都制裁不了章某某这个“村霸”?以上事实证明章某某思想行为极度恶劣,申请人这位76岁的老人身心受到极度伤害,多次频繁侵犯申请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要求政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保护。请求对章某某的违法行为按第四十二条情节较重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武公(刑大)行罚决字[2023]017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以维护76岁老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急诊病历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合法适当。2023年6月27日9时13分,被申请人所属茭道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自己父亲汪某某因建房纠纷被邻居从楼上倒水下来泼到了。茭道派出所受案后,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6月27日早上,汪某某在武义县茭道镇上茭道村自家后院给围墙装门,邻居章某某为阻止汪某某装门,在自家房屋楼顶以泼水的方式威胁汪某某人身安全。经查,汪某某属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章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重。经查证、章某某属情节特别轻微,对其减轻处罚。依照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人身安全,2023年8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向其宣告并送达。以上事实有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汪某某、钟俊丽、吕双桂的陈述,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病历材料,协议书复印件,申请书复印件,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依法办案,程序合法。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所属茭道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处警,依法受案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将章某某传唤到案调查,询问了申请人、证人,查清本案相关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第二日将该决定送达申请人。整个办案均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归案经过、传唤证、检查证、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刑大)行罚决字[2023]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取证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汪某某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章某某询问笔录、汪某某询问笔录、吕双桂询问笔录、钟俊丽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书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及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资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归案经过、传唤证、检查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7日9时13分,武义县公安局接到110指令称:自己父亲汪某某因建房纠纷被邻居从楼上倒水下来泼到了。武义县公安局在接警后于当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因案件复杂,武义县公安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武义县公安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章某某为阻止汪某某装门,在自家房屋楼顶以泼水的方式威胁汪某某人身安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且汪某某属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章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被申请人综合案件事实、情节、造成后果等因素后,决定对第三人减轻处罚。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在向第三人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职责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并于次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章某某询问笔录、汪某某询问笔录、吕双桂询问笔录、钟俊丽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书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及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资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归案经过、传唤证、检查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送达回执、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武义县公安局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进行管理的工作职责。章某某为阻止汪某某装门,在自家房屋楼顶向汪某某泼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的事实清楚。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威胁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身安全的,属于情节较重,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也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武义县公安局在综合考虑情节、后果等因素后,认为章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对章某某减轻处罚,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处警、受案调查,经延长办案期限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综上,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刑大)行罚决字[2023]017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刑大)行罚决字[2023]017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