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履行办理职责。事实理由:申请人没有入房住房,连钥匙都没有拿到手,没有收房就强迫申请人交2022年的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就不给房屋钥匙。申请人应该有房屋知情权,但是,没人也没有书面通知申请人收房时间,连电话都没有打申请人。一是没有向申请人交物业费的签约合同;二是没有向申请人交物业费告知书面通知书;三是没有向申请人打电话告知交物业费的情况,三江村委会有履行法定义务通知申请人收房时间,但是,三江村委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通知申请人,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逼迫申请人交2022年的物业费实在不合理,也不合法,申请人要求退回2022年的280平方米的物业费。申请人今年4月26日交了去年280平方米物业费,有发票可以作证据证明。但是城乡建设局认为:三江村反馈延迟收房系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2023年4月25号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是白洋街道三江村村民,申请人有权利知情三江村委会的通知,村委会应该召开村民会议,但是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凭什么要承担责任?在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要求建设局主导协调时,申请人要求物业公司应该要依法举证,书面通知、人员通知、电话通知,举证不出,应该承担退款物业费用的责任。但是建设局不作为,违背事实作出决定,不解决强迫交物业费不退还申请人的问题。不办理要求物业公司和三江村举证的义务。如果违背事实和法律举证,伪造证据,依照刑法追究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责任。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不作为违法行为,要求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收款收据、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受理、处理该信访事项。2023年8月8日,申请人反映武义县白洋街道三江金沙湾物业服务中心强迫缴纳2022年度280平方米物业费,要求退还的问题,答复人收到该信访事项即着手进行调查核实。后答复人于2023年9月5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建法处(2023)2号),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物业费纠纷,并以当面送达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二、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答复人的职权范围,答复人曾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答复人通过对金服务业服务集团武义分公司中标情况、金服集团与三江村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设立物业服务中心、后续收取物业费、三江村会议记录等一系列情况的调查,三江村反馈延迟收房系由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2023年4月25日前的物业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本着帮助协商解决矛盾原则,答复人于2023年8月28日召集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武义分公司与申请人方进行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该事项属于民事法律纠纷,故答复人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三、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对该事项的处理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综上,申请人信访事项系物业费纠纷,属于民事法律纠纷,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答复人组织调解无果后建议申请人提供诉讼途径解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复查申请书、收款收据、快递单、流转截图、调解现场照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8日,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朱某某反映武义县白洋街道三江金沙湾物业服务中心强迫缴纳2022年度280平方米物业要求退还的问题,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该信访事项后进行调查,并组织申请人和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武义分公司进行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9月5日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建法处[2023]2号),建议朱某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物业费纠纷。
另查明,2021年以来,朱某某共提出行政复议6件,行政诉讼14件,其中围绕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4件,行政诉讼8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朱某某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4件,行政诉讼8件,且诉请基本未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支持,朱某某长期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提起的复议、诉讼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复议权、诉权的滥用。本案中,《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的法定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规定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投诉的处理流程,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至六十七条也未规定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针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复议答复书中认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存在不当,鉴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朱某某的问题反映后,及时组织双方协调,协调不成情况下,已指引朱某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客观上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朱某某提起的本次复议申请已不具有法律赋予其救济的复议利益,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