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133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30 16:49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申请人:楼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楼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楼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事实理由:一、武建法复[2023]4号指出,武义县第一米厂职工,楼某某,1984年其夫妻共同买了位于江山新村二路住宅楼占地面积74.4平方,共三层,事实不清。1984年,谢某某是武义县农机厂职工,是申请人妻无议,在1984年11月申请的是住房宅基地(不是楼房)。事后,由二个儿子楼某乙、楼某丙自投资金,分户建构为住房:(1)底层谢某某74.4平米,二层楼某丙74.4平米,三层楼某乙65平米,共二层半。其中10平方是阳台。(2)谢某某是农机厂职工,楼某乙是武义化肥厂职工,楼某丙是武义打字机厂职工,1984年还是票证时代,粮户都在工作单位。二、建法复[2023]4号决定书指出,申请人1995年离婚事实,谢某某申请住宅基地,申请人表示同意建房也事实,但在建房中产生矛盾,由于在建房申请人没有财力和物力参与,而在1995年离婚时,扫地出门,上无片瓦,下无寸土,一无所有。三、因申请人是武义县第一米厂职工,一直居住第一米厂公租房职工宿舍,单门独户38年(现在拆迁地块)。四、今年10月10日,由武义县产权城投公司申报给申请人先房改、后征收的拆迁政策,而在10月13日退回,为什么?五、决定书指出,武政办(2017)年抄告单是解决武义县城中村改造和城西区块三期房屋征收范围,公有住房出售对象的规定是用于城西区块的特殊政策规定。过去是过去的政策,现在是现在的政策,不能用过去的政策进行管、卡、压来对待现实拆迁政策。六、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政办(2023)年3号、4号公告,申请人要求落实3号、4号公告的拆迁政策。申请人从1995年以来至今28年,单门独户,是否算一家一户。今天申请人不要求房改,也不要求购房,只要求公平、公正的定位是否一家一户。为了安度晚年,特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根据拆迁政策,安置一处社会保障廉租房,有个安身之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信访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处理该信访事项。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武义信访局反映其为武义县第一米厂职工,1984年其夫妻共同买了位于江山新村住宅楼(占地面积74.4平方,共三层),后于1995年离婚。根据武政办抄字(2017)115号文件,其认为其符合房改政策。要求按房改政策安置其住房的问题。被申请人收到该信访事项即着手进行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建法复[2023]4号),该《决定书》以当面送达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二、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根据相关政策,承租人购买公房的资格,需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过私房,或虽有过私房但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按程序,申请人应当先向产权单位申请,由产权单位初审合格同意后上报住房委,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无法直接受理申请人要求房改的诉求。三、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事项的处理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综上,申请人信访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建议申请人向产权单位申请解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签收照片、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0日,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关于楼某某要求按照房改政策安置其住房的信访诉求,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建法复[2023]4号),答复楼某某“经调查核实,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相关政策,承租人购买公房的资格,需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过私房,或虽有过私房但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由产权单位初审合格同意后上报住房委”。楼某某不服该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武义县城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县城区内有在册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经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同意,县房改办审查批准,均可购买公有住房。《武义县城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武政办超字[2017]115号)载明“经征迁指挥部研究,现将城中村改造和城西区块三期征收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作如下规定:……(二)公有住房的购买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2.承租人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过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房、农村宅基地),也未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虽获得过上述房产,但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签收照片、《关于武义县城中村改造和城西区块三期房屋征收范围公有住房出售对象的规定》《武义县城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信访申请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武义县城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房改需先经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同意,再向住房委提出申请。本案中,楼某某并未提交房改申请已经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初审同意,并向住房委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出具的法定途径处理书,仅告知其房改的政策,并未对其是否符合房改作出认定,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存在不当,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楼某某若认为自己符合房改条件,可先取得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初审同意后,再向住房委申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