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人社法决[2022]4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贺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人社法决[2022]4号)。事实理由:申请人丈夫项某某于1970年7月至2000年9月在城关区粮食管理所职工,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30日在武义县粮食收储公司职工。2003年武义县粮食收储公司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职工身份实行置换。项某某是根据《武义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属于4050的置换员工,由公司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金至退休年龄。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到退休年龄时,2011年9月由人劳社保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基于以上,项某某是4050置换职工,依据武人劳(2011)135号文件是武义县粮食收储公司退休的职工、与《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武政办抄字(2018)11号“关于解决自谋职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按比例交回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改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项某某未领取安置补助费。据以上事实和政策申请人因应享受遗属供养待遇。请求撤销武人社法决[2022]4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书)的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义县粮食收储公司深化改革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方案、职工身份转换登记表、县粮食收储公司改制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费人员名单、粮食收储公司40—50和75周岁止社保费计提预案、关于要求审批《武义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改制方案的请示、关于同意周某某等二十人退休的批复、项某某职工退休证、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武政办抄字[2008]11号)、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贺某某向武义县信访局反映办理遗属供养事宜,要求人社局确定自己丈夫项某某的退休身份,并根据此身份办理遗属供养事宜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信访件后即开展核查,根据核查的相关事实和依据,认为项某某家属不能办理遗属供养待遇。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11月24日出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武人社信访告字(2022)09号)和《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人社法决[2022]4号),于2022年11月25日送达并由家属项群代为签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出台的《武义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员安置分流方案:(一)离退休定补人员安置:现有退休人员一并交社会保险处托管。(三)对现有收储公司职工(不含符合并同意内退条件的职工),都要进行身份置换。对距法定正常退休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至退休年龄,企业不再向其支付安置补偿金。(选择“双保”的职工由本人书面报总公司)。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出台的《深化改革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方案》第三条规定:身份置换方法,第一点,身份置换工龄及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每年工龄按照800元标准发放,同时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部分自谋职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武政办抄字(2008)11号)规定:改制后六年内退休且按比例交回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人丈夫项某某原为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并参加改制,改制时项某某为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且不符合内退条件,进行了身份置换。身份置换方法为每年工龄按照800元标准发放,截止时间2003年6月30日,同时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项某某在身份置换时,根据《武义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由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至退休年龄,企业不再向其支付安置补偿金。其身份置换工龄及其安置补助费为26400元,已由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18750元)、医疗保险(8568元)至退休年龄,并解除劳动关系。(项某某退休文件和退休证上显示的单位名称武义县粮食收储公司,是我局在工作中为了区分改制前的工作单位,并不代表项某某改制后还是武义县粮食收储公司职工。)项某某于2011年8月退休,改制时项某某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2个月,不符合《关于解决部分自谋职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武政办抄字(2008)11号)的条件。被申请人正是依据上述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享受的条件是工人与职员。但根据《武义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第二条、《深化改革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方案》第三条,项某某在身份置换后,已经不是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也不属于《关于解决部分自谋职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武政办抄字(2008)11号)确定的改制后六年内退休且按比例交回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被申请人认为:项某某在改制身份置换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且与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是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在改制后退休,不属于企业改制前退休托管至社保人员;其在改制后超过六年退休,不属于职工六年内退休且按比例交回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改制职工。故项某某直系亲属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遗属供养待遇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要求审批《武义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改制方案的请示、职工身份转换登记表、县粮食收储公司改制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费人员名单、粮食收储公司40—50和75周岁止社保费计提预案、关于解决自谋职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武政办抄字[2008]11号)、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贺某某提交的关于“要求人社局明确确定项某某的退休身份并根据此身份办理其遗属供养待遇”的信访件,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向贺某某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应当由县社保服务中心养老待遇结算科按照法定途径处理,现已将你提供的材料导入内部行政程序,请直接与本机关下属县社保服务中心养老待遇结算科联系”。同日,向申请人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项某某在武义县粮食收储公司改制后,不再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不符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不能办理遗属供养待遇”。申请人不服该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武义县粮食收储公司深化改革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方案、职工身份转换登记表、县粮食收储公司改制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费人员名单、粮食收储公司40—50和75周岁止社保费计提预案、关于要求审批《武义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改制方案的请示、关于同意周某某等二十人退休的批复、项某某职工退休证、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武政办抄字[2008]11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遗属供养待遇资格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第一,申请人丈夫项某某在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改制时进行了身份置换,与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为项某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至退休年龄,企业不再向其支付安置补偿金的事实清楚,根据上述事实,项某某在退休时已不属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职工,因此,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遗属困难补助供养范围。第二,《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武政办抄字[2008]11号文件载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按比例交回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改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项某某在改制时未领取选择安置补助费,不存在抄告单中规定“按比例交回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情形,因此亦不符合遗属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人社法决[2022]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