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3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30 16:5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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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某甲

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孙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甲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监督职责。事实理由:申请人孙某甲称“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关于请求王宅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作为’职能的申请》,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王宅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申请人孙某甲于2022年10月12日向某某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监督职责并责令某某村村委会限期向申请人孙某甲公开2022年10月12日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王宅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履职(2022年)第002号履行职责回复书。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以:我方已督促某某村村委会整理相关资料及时上墙公示并至你家中进行解释协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回复书属于答非所请。某某村村委会至今也未向申请人孙某甲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申请人孙某甲于2022年10月12日向某某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监督职责。但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签收申请人孙某甲的申请书后超过两个月未履行监督职责构成违法。综上,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严重违反了行政机关便民高效原则,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村务公开申请书》、《关于请求王宅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作为”职能的申请》、《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孙某甲提出的关于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申请事项如下:1.请求王宅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孙某甲于2022年10月12日向某某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监督职责;2、责令某某村村委会限期将孙某甲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进行公开。同时收到的附件材料有孙某甲提供的村务公开申请书。经查,孙某甲为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申请公开的事项为农用电电费收取问题。因王宅镇某某村农用电电费支出费用较大,每年村内农用电表都存在电费收缴不齐难题。

2022年5月25日某某村召开了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村内老农用电表改为智能电表,智能电表安装费由村里出,电表使用采用先付费后用电方式,经询问王宅供电所,不存在粮食生产区内不需缴纳电费的相关政策,农业生产用电和粮食生产用电同样需要依照相关标准进行缴费。孙某甲提出已收取200元电费的电表实际使用人为孙某乙(孙某甲父亲),孙某乙于2022年5月11日和8月18日各缴纳电费100元,合计200元。按照县级出台的《武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武农【2013】27号)文件中关于“三资”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数额在3000元至30000元,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支出数额30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某某村农用电表改成智能电表事项,费用支出为12660元,未超过30000元,只需召开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无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因此某某村无法提供关于孙某甲要求申请公开某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俗称耕地百亩方)抗旱抽水收取电费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记录,但可以提供2022年5月25日某某村关于研究决定本村农用电表改为智能电表相关的村务联席会议记录。据查,某某村村委会每月10号前均会将村内重大事项及上月现金日记账张贴在某某村办公楼下的三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每月15日党员大会上村监委会主任均会公开唱账,镇纪委、工作片定期组织检查,某某村是按规定定时上墙并唱账的,被申请人日常监督已履行到位,某某村制度也执行到位。关于孙某甲请求王宅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孙某甲于2022年10月12日向某某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监督职责及责令某某村村委会限期向孙某甲公开2022年10月12日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及时组织镇村两级干部整理相关资料并至孙某甲家中进行解释协商,孙某乙(孙某甲父亲)所用的电表接的是农业生产用电,需要依照相关标准进行缴费。2022年11月30日,某某村书记孙丽军与孙某甲在村办公楼下进行协商解决,但未达成一致调解意向;2023年1月13日,某某村村委会安排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楼岳权、村文书孙太同上门与孙某甲进行协商,但仍未达成一致调解意向;2023年1月20日,某某村村委会安排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楼岳权、村文书孙太同上门送达了某某村关于决定安装智能电表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电表安装电费支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电表安装电费支出的现金日记账公示表。针对孙某甲的申请履职事项,被申请人在收集完成相关信息后,及时督促王宅镇某某村村委会履行职责,并在规定时间内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孙某甲进行了书面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程序合法,回复内容准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履职回复内容合理合法。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履职回复予以维持,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现金日记账、会议记录、录音及视频、公示照片、履职回复书及邮寄收据、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孙某甲向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1.申请公开某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俗称耕地百亩方)抗旱抽水收取电费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记录;2.非永久基本农田抗旱抽水免费,而孙某甲种的永久基本农田抗旱抽水至今收取200元的电费,要求某某村村委会说明理由及合理解释;3.要求某某村村委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就申请人孙某甲所申请事项用书面材料直接送达申请人孙某甲。因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未对孙某甲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孙某甲于2022年11月1日,向王宅镇人民政府提出履职申请,要求王宅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某某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监督职责,责令某某村村委会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2022年12月16日,王宅镇人民政府向孙某甲邮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履职(2022年)第002号),告知孙某甲“我方已督促某某村村委会整理相关资料及时上墙公示并至你家中进行解释协调”。孙某甲不服该回复书,于2023年1月11日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月13日,某某村村委会人员就村务公开申请内容至孙某甲家中向孙某甲解释沟通。2023年1月20日,某某村村委会人员向孙某甲送达决定安装智能电表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电表安装支出的现金日记账公示表。

再查明,2019年以来,孙某甲向武义县公安局多次110报警,向行政机关提出多次投诉举报。据不完全统计,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10件,行政诉讼30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孙某甲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10余件,行政诉讼30件,且诉请基本未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支持,孙某甲长期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提起的复议、诉讼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复议权、诉权的滥用。本案中,王宅镇人民政府在复议申请前已制发履职回复书,村委会亦已按照王宅镇人民政府的要求,上门与孙某甲沟通说明,并向孙某甲送达相关材料。申请人孙某甲提起的本次复议申请已不具有法律赋予其救济的复议利益,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