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2〕78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30 17:0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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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自然资规法决〔2022〕27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复杂,决定延长30日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自然资规法决〔2022〕27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某某房产预售合同、民事裁定书、成立浙江武义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通知、收条、某某房产公司商住楼工程承包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7月28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反映1999年向邹某某、柯某某购买了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江山新村房屋及车库一间,因县第二建筑公司与某某房产公司存在出资纠纷至今未办出房产证,后由原经贸局清算小组对某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清算,现该地块房产证被做到经贸局名下,要求给予答复。经调查,涉案不动产坐落于武义县江山新村西路。1998年8月,经浙江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并提交县府办文件、计委批文、征用土地协议、金华市(地区)建设用地呈报表、权籍调查资料等材料,原武义县土地管理局向某某公司领发武国用(1998)第001191号土地使用证。1998年11月,经某某公司申请,原武义县土地管理局将武国用(1998)第001XX1号土地使用证分割为三宗土地,三宗地权证分别为武国用(1998)第001XX0号、武国用(1998)第001XX1号、武国用(1998)第001XX2号。1999年6月,因某某公司提供证件有误,原武义县土地管理局将某某公司名下武国用(1998)第01XX0号,武国用(1998)第001XX1号、武国用(1998)第001XX2号土地使用证在武义日报公告注销。1999年10月,根据浙江省武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的申请,原武义县乡镇企业局证明,原武义县土地管理局将以上三宗地登记至二建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分别为武国用(1999)第001XX2号、武国用(1999)第001XX3号、武国用(1999)第001XX4号。2002年11月,经二建公司申请,原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将武国用(1999)第001XX4号土地使用证分割为二宗地,其中一宗地土地使用证为武国用(2002)第002XX6号,另一宗地为江山新村西路拼建楼所在宗地,该宗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22年5月,因二建公司企业法人已被吊销,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原始登记材料、信访联席会议纪要、权籍调查资料等材料将江山新村西路拼建楼所在宗地不动产权登记至武县经济商务局名下。2022年6月,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资产转让协议、完税凭证等材料将江山新村西路11号拼建楼8套住宅、6间商铺的不动产权登记至陈小玲等11户名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22年9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武自然资法决〔2022〕27号其他法定径处理决定书并送达,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申请人不适格且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答复人查明的事实可以查明涉案不动产的登记的历史沿革来看申请人从来不是涉案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而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是涉案不动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以答复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涉案不动产登记至武义县经济贸易局,后经权利人申请将涉案不动产登记至陈某某等11户名下并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且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答复人的回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信访交办签收单、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宗地图、关于要求二建公司预制场土地作证报告、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报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宗地图、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权籍调查配号凭证、不动产权证领证签收单、武义县建筑工程竣工建设用地复核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测量技术报告书、武国用(99)字第001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领证签收单、询问笔录、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房屋交易确认书、资产转让协议、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分户平面图、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访件,来访内容为“1999年其向邹某某、柯某某购买了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江山新村西路地段商品房房屋及车库1间,因县第二建筑公司与某某房产公司存在出资纠纷至今未办出房产证,后由原经贸局清算小组对某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清算,现该地块房产证做到经贸局名下,要求给予答复”。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该信访诉求属于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遂于2022年8月3日向申请人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自然资规告字〔2022〕22号),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办理。2022年9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武自然资规法决〔2022〕27号),申请人不服该法定途径处理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1996年6月,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武政办〔2022〕96号批复精神,组建了以武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陈某、巩某某参股的“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为该公司董事长。1998年,以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领取了坐落在武阳镇江山西路土地使用权证,后领取了坐落在武阳镇江山西路上房屋的所有权证。1999年6月,武义县土管局以“证件提供有误”为由,注销了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武阳镇江山西路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于1999年10月,将该块土地确认为武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4月10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武义县房管局核发给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坐落在武阳镇江山西路上房屋的所有权证。

以上事实有信访交办签收单、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宗地图、关于要求二建公司预制场土地作证报告、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报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宗地图、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权籍调查配号凭证、不动产权证领证签收单、武义县建筑工程竣工建设用地复核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测量技术报告书、武国用(99)字第001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领证签收单、询问笔录、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房屋交易确认书、资产转让协议、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分户平面图、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000)武行初字第1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出具的法定途径处理书,仅是对涉案地块上房屋如何办理产权证的过程描述,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存在不当,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二、申请人提出信访诉求的理由为其购买了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但申请人提供的两份预售合同,甲方分别为“浙江武义某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武义某某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而涉案土地已于1999年10月从浙江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至浙江省武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涉案土地上“浙江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证也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撤销,浙江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人提供的房屋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其与浙江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认定其与涉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综上,无论申请人是基于购房人身份还是股东身份,均是与浙江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及股东利益分配的关系,应通过民事方式予以救济。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