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3日4点钟左右报警110,由于申请人相邻道路被金某某家汽车封堵,无法通行,要求公安局帮助,但是,白洋派出所民警来了,挺照顾金某某家,为了让金某某家人睡觉,就不作为,汽车封堵一动也不动,民警的行政不作为侵害申请人的通行权,报警得不到公安局的保护。得到民警的欺骗,说给申请人办理,三十个小时后都没有办理,汽车还停在封堵,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恶意堵塞道路行为,被申请人有权处理和处罚。潘某恶意停车封堵我相邻道路已经有了十多年了。故意堵塞道路情节轻微的,将处于治安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民警录音转换文字、民警执法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及停靠监控照片、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答复称:2022年11月03日04时20分,申请人朱某某报警称在武义县丁前村新村火车路边上,邻居故意用车把路口堵了。被申请人所属白洋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报警人朱某某了解报警事由,经了解,系朱某某报警称其出行的路被一辆车堵住,民警查看现场,发现该路系邻居房屋间的通道,通道并未完全堵死,还有其他通道可以进出。民警现场给朱某某指出另一条出路,并称天亮后联系车主注意停放位置。2022年11月3日11时41分,民警拨打电话给车主潘某(朱某某报警所称堵路的车的车主),告知其注意停放位置,潘某表示配合。当天,处警民警将处警情况反馈回110报警服务台。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民警已积极作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朱某某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某某于2022年11月03日4时左右通过110报警,称在武义县丁前村新村火车路边上,路口被邻居的车堵了。被申请人接到110报警处理台的指派后,于2022年11月3日4时20分左右到达现场处置,民警经现场查看,发现还有一条通道供申请人出入,考虑到申请人报警时间属于涉案堵路车主的睡觉时间,为保障其正常睡眠时间,民警遂告知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其他通道进出,民警将在天亮后联系车主注意停放位置。当天,被申请人将处警情况反馈回110报警服务台。朱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民警录音转换文字、民警执法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及停靠监控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110报警处理台的指派后,及时前往现场处置,为保障涉案当事人正常休息时间,在保障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通道出入之后,告知申请人其将在天亮后联系车主注意停放位置,并在联系车主后,将处置情况于当日反馈回110报警处理台,被申请人的处理方式符合《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认为邻居潘某长期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影响其通行权,可以通过民事手段予以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